江暖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對於新制度經濟學無疑是個重大貢獻。但問題在於,五常為什麼苦思冥想3個多月而不可得,只在偶然的情況下才得出這個“二分法”?要知道,這個“二分法”已經清清楚楚地寫在科斯1960年發表的經典文章《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裡面。科斯的原文(參見《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1991)最後一段是這樣寫的:“……我們必須考慮各種社會格局的執行成本(不論它是市場機制還是政府管理機制),以及轉成一種新制度的成本……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變。”
此外,五常先生的《養蠔的經驗》、《會走動的資產》等隨筆,《蜜蜂的寓言:一項經濟調查》、《露宿街頭還是有屋可住?》、《租管與重建:香港戰前物業的戰後經驗》等論文,都是在前人貢獻的基礎上寫就的。如,在五常先生之前,薛安格在華盛頓州對養蜂的調查指出,養蜂者與蘋果種植者之間的合約發展得很好,並反駁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米德的理論(五常先生的論文中沒有提及這一點)。在五常先生之前,阿貝爾研究了龍蝦的產權問題(1966年);格尼洛等學者研究了牡蠣(蠔)的產權界定問題(1975年)。在五常先生之前,施蒂格勒與弗裡德曼合作研究了租屋管制問題(1946年),他們指出,對租金的控制必然會導致房屋租賃市場的扭曲,從而實際上會造成居住空間的不當配置。
相比較而言,我非常欣賞奈特(),在其主要著作《風險、不確定性與利潤》(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1921)的前言中,他這樣寫道:“There is little that is fundamentally new in this book(這本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