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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翻譯成“性質”或者“本質”,從科斯的論文中推斷,他討論的是企業的內在特性,也就是說,企業為什麼會相對於市場而存在。科斯並沒有給企業下一個定義,或者給出企業的涵義,而這個定義也不是他文中需要側重討論的。儘管一些經濟學家如平新喬、Hodson認為科斯在《企業的性質》中定義了企業的邊界,這是對科斯思想的誤解。正如前文所述,科斯承認自己思維混亂、沒有做明確描述。2001年,美國經濟學家巴澤爾在題為《基於成本測量的企業理論》(A Measurement Cost Based Theory of the Firm)的文章中也表示:“科斯沒有在《企業的性質》中定義企業。”
那麼,如何給“企業”下一個定義,即什麼是企業,或者說企業的組成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判斷一個組織是否是企業,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楊小凱先生提出了其中三個,我加了一個):第一,企業由兩方組成——僱主和僱員;第二,僱主和僱員二者之間具有不對稱的控制權,例如僱主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支配僱員的勞動;第三,僱主和僱員的收益權不對稱,例如在合約中,僱員的收益有明確的規定,而僱主的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僱主擁有剩餘索取權;第四,僱主利用僱員的勞動,進行分工協作,生產出特定的產品或服務,而這些產品或服務是為了出售獲利,而不是全部由自己享用。
企業的邊界在哪裡?(2)
回過頭來看張五常先生所說的果園園主與養蜂者之間簽訂的合約。這種契約(組織)是否為企業?是一家企業還是兩家?我認為,這不是企業。它不能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因為,這個合約是交叉性合約。果園主人要向提供授粉蜜蜂的養蜂者支付費用,養蜂者也要向提供釀蜜的花粉的果園主人支付報酬,這裡面不存在僱傭關係,也沒有收益和權威的不對稱關係等問題。
五常先生的另一個案例是,一家百貨公司或者一個大商場是一個企業還是多個企業?根據上述四個條件判斷,百貨公司或大商場也不是企業,它只是一個場所的提供者,裡面的一個個的商店,有些可能是企業(要看是否滿足前述四個條件)。這個道理很簡單。打個比方說:我向你(讀者)借錢,儘管產生了契約關係,但我們的契約不能算企業;或者,我租用你家的房子住,也是一個契約,也不能認為這形成了企業。
2004年1月
帕累托最優處處滿足嗎?(1)
帕累托最優處處滿足嗎?——兼與張五常先生商榷
張五常先生稱:“在現實經濟中,帕累托最優是處處滿足的。”可是,現實生活中,很多交易雖然實現了均衡,但決非帕累托最優。譬如那些非自願交易。黃世仁強迫楊白勞在賣掉其女兒以抵債的契約書上摁手印,這種交易,雖然實現了均衡,但絕對不是帕累托最優。
張五常先生1998年就任美國西部經濟學會會長時,發表了題為《交易費用的正規化》的演講。在這篇演講中,五常先生稱,在存在交易費用的情況下,帕累托最優是應該被重新理解的。在現實經濟中,帕累托最優是處處滿足的。如果認為帕累托最優條件沒有被滿足,則是因為我們忽略了某些特定的約束條件。自助餐就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有意思的例子。用餐者的最後一口的邊際效用為零,而食物提供者的邊際成本卻大於零,這是和帕累托最優條件相違背的。但從交易費用的角度來看,自助餐的形式節省了等候和伺候顧客的費用,而且這種費用的節省一定是大於限制顧客消費的“浪費”,因此,帕累托最優仍然是滿足的。毫無疑問,如果我們生來就是高尚的人,則交易費用就會減少,而且我們也會更加富有。人們的看似非最優的行為,卻是人們在約束條件下的理性選擇;人們總是在約束條件下達到最優,如果不承認這一點,就沒有經濟科學。
對“人們的看似非最優的行為,卻是人們在約束條件下的理性選擇;人們總是在約束條件下達到最優,如果不承認這一點,就沒有經濟科學”這句話,我有保留地同意。現代經濟學的基本假設之一就是“在約束條件下的最大化(或者極大化)”。但問題在於,考慮了約束條件之後,經濟學中的均衡狀態不僅僅有帕累托最優,還有納什均衡和其他的均衡。張五常先生所說的情況是什麼均衡呢?先來比較帕累托最優與納什均衡。
帕累托最優與納什均衡是不同的。譬如,“囚徒困境”是博弈論(或稱對策論、賽局理論)中經常使用的一個理論分析模型。該模型說的是,甲和乙合夥搶了銀行,被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