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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合作建房模式是在種種約束條件下的最佳選擇,其依賴開發商是無奈之舉,因為當地政府不允許個人和社團參與地塊招投標,而建房者給予開發商的3%的利潤幾乎是市場所能見到的最低利潤。同時,為防範風險,合作建房會員資金找到了“託管方”——溫州龍灣農村合作銀行蒲州支行,合作建房的會員們以個人名義把資金存入正元公司的賬戶,會員、房開公司和土地出讓方委託銀行監管,實行“專款專用”,“只有在合作建房代表、銀行、開發商、土地出讓方四方全部到齊的情況下,才能對這筆資金進行支配”。這種各方共同背書的第三方託管形式甚至比我國資本市場的資金使用制度更為嚴厲。我們沒有理由不信任民間市場智慧與自我保護意識。
不相信本土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以種種想象中的危機或者成熟市場的些許慣例對新興的市場模式大加撻伐,正是轉型經濟常犯的錯誤。
從根本上說,取消溫州個人合作建房的合法地位,是讓房地產市場中的消費者主權徹底淪喪,進而使市場更加混濁。筆者曾經說過,在一個相對混亂的初級市場,允許消費者發揮主動選擇功能,可以起到澄清之效,起碼在成本方面不再無據可考、各方推測相隔天壤,同時有助於建立市場均衡價格的中軸線。消費者主權對一個相對封閉的暴利市場可以起到反向制約作用,政府真想讓房價下降,藉助消費者的力量是上上之選。
說到底,不論是對於壟斷價格的監督,還是政府行政成本的高啟,或者預算外收支的混亂,在缺乏消費者主權與經濟*的情況下,又有哪一條取得過良好效應呢?某些論者以西方的合作建房之少(據稱也達到10%)反證中國房地產市場不應該產生合作建房模式,是犯了前提條件錯置的錯誤。關鍵的問題不在於西方是否有集資建房形式,而在於西方是否有完善的法律保護消費者主權,只要保護完備,就能夠形成強大的制約力量。
美國二戰後為退伍士兵建設大量廉價房、消費者獲得鉅額民事賠償等案例,就是消費者主權的最好體現。合作建房本是消費者不堪盤剝的無奈之舉,因此突破重重障礙中藉助集資希圖獲得一定的市場話語權,本是合法合理之舉,政府也應對此反躬自省。除非反對者能夠證明中國的房地產市場能夠體現生產者與消費者雙方的意志,否則,就不應該以西方市場合作建房少這樣的荒唐藉口來剝奪本土消費者的選擇權。 。 想看書來
第一篇第三章 消費者,抱怨與投資兩不誤(2)
尤其是在房地產越調越漲的背景下,政府所實行的政策似乎與摧抑房價南轅北轍,抑制房貸更像是為了減少金融風險,收取各種交易稅費更像是在打擊交易抑制需求,療治房地產官企*與建立廉租房制度雷聲大雨點小,高房價得到有力支撐。市場做出了恰當的反映,二手房交易受到沉重打擊,一手房市場價格得到有力支撐。以北京為例,據有關統計,由於價量背離明顯,北京二手房均價逼近9000元。與此同時,北京2006年6至9月房價同比分別上升了、、和。打壓溫州集資建房,說到底,無非是將消費者主權遮蔽在房地產市場之外,從而形成一個任人調控、予取予奪的玻璃市場。處於資訊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永遠無從知曉成本構成的合理性,也無從瞭解利潤的恰當程度——眼見得房地產商與國土資源部門對於高房價互相推諉,卻無從做出清晰的判斷;只看著房地產價格在調控中聲聲催漲,卻無從瞭解市場的變化趨勢。事實上,消費者主權一天得不到保障,政府的經濟適用房政策一天得不到落實,所謂的平抑房價由於缺乏基本面的支撐,只能是鏡花水月。(2006-12…20)
開徵物業稅能降房價是囈語
房價頑疾久治不愈,決策部門與經濟學家紛紛使出絕招,這邊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陳淮剛剛論證完所有資產都應該徵稅,那邊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基金會秘書長樊綱又提出房產稅是穩定器,人們應該為房價的上漲而付費。
先不提購買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期限只有70年這個讓人傷心的資料,在房地產這方面,國人不可能有恆產。按理說,所謂物業稅等等應該與中國百姓絕緣,因此,政府才一次性收取了各種稅費,其中就包括了土地交易使用費。先拋開物權理論不談,有幾個具體的問題應該先提出來。
第一,我國還未能實現以家庭為單位的徵稅制,因為各方面的條件尚不成熟。在徵收物業稅後,如何把那些2個人與6個人享有200平方米的家庭區分開來?如果不能區分,對不起,那等同於鑄幣稅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