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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的態勢。
房價股價、大小房企,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前者是投資市場的規律,後者則是我國特色,房地產併購重組向何處去,值得密切關注。(2008…07…30)
第二篇第一章 土地真相(1)
應先問問國土資源部門土地審批之責
土地制度是房地產市場的總閥門,土地制度背後是產權歸屬、土地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根本問題。套用一句話,土地是綱,綱舉目張。
毫不奇怪,我們看到政府調控房地產著力於土地調控。我國土地審批制度2007年底再次發生重大變化,國土資源部發出通知,對我國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作出重大調整:此前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從2007年起調整為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待國務院批准後由省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政府具體實施。這一通知是國土資源部落實2006年8月國務院頒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所制
訂的配套實施細則之一。
該通知被普遍解讀為省級政府從上報材料的“二傳手”成為“責任人”,從土地審批流程上的“小夥計”成為“大掌櫃”。但這樣的解讀是粗忽的,實際上,省級政府匯總之後仍然有待於國土資源部稽核、國務院批准,所不同的是加強了對省級政府的問責制。此番權力下放,國務院特別強調了“權責一致”和“嚴格問責制”,一方面賦予省級政府審批權利,另一方面強化其責任,內在含意十分清楚,即建立審批與監察兩條管理路線:一方面將土地一級市場的審批權力由市縣政府上收至省級政府,改變過去地方政府違規大量佔用土地、透支土地收益的混亂狀況;另一方面由國土資源部進行土地垂直管理,專司監察之職。
加強監察與問責早有先兆。200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釋出《關於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批准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並由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就是試圖最大限度地擺脫地方政府的掣肘,以垂直管理方式恪盡督察之職。
從公共管理上來說,責權明晰就是各部門管理功能歸位,是必要而切實之舉,也是問責制落到實處的前提,否則,所謂的問責就會重複以往的抓典型老路,鄭州違法批地建大學城這樣剝奪農民利益的東方芝加哥夢魘必然會重新上演。但責權明晰的前提是責權均等,此次雖然在土地一級市場與土地監察方面基本問題釐清了兩者的關係,但對地方政府的嚴厲問責制並未給予監察者本身,這有可能導致管理架構的失衡,最終同樣使問責制落空。
該通知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政府從土地一二級市場中所獲得的巨大經濟激勵。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向來被重點關注,被認為土地財政發端之源。
引用一組資料。2 0 0 5年全國財政收入首破3萬億,屬於地方財政的“土地出讓金”達5 5 00億元,是前者的1/6強;相當部分地方財政的各種預算內外土地收入比重在50%以上。土地出讓金最早源於1987年全歸地方的“土地使用費”,1988年改為中央與地方5∶5分成的“土地使用稅”,1989年先是變為中央與地方4∶6分成後將中央比例降為32%,1 9 9 2年改為中央分享比例僅為5%的“土地出讓金”,1 9 9 4年至今更是將其全部劃歸地方。1990年的土地出讓金僅為億元,到2002年已高達億元,1992年至2003年累計收入為1萬多億元,其中2001年至2003年的累計收入為9100多億元,到今天為止累計突破2萬億早已沒有懸念。由此,相當部分縣、市用於基礎設施投資的財政資金中,60%~70%來自土地出讓金也就很自然了,地方政府也有足夠的激勵尋找級差地租。
第二篇第一章 土地真相(2)
作為補救,2006年年底中央政府對土地出讓金等制訂新規,在建立地方公共財政方面跨出重要一步。《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標準將提高一倍;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額徵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問題,從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庫。同一天,《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
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正式實施,規定建立土地出讓收入收支專戶、土地出讓收入全額進入地方預算、土地出讓收入的分配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