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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都市而有大資產的紳士,如對於其散在各地的田莊的地租,亦徵收實物,那就不免要蒙受其承辦人及代理人怠慢的危險,尤其是這般人舞弊的危礆。至於稅吏由濫權溺職所加於君主的損失,那無疑還要大得多。一個普通人,那怕凡事極其粗心大意,但與小心謹慎的君主比較,對幹督視使用人那一點,恐怕要強得多。公家收入,如以實物徵收,由於稅吏胡亂處理所遭的損失,實際納到國庫的,往往不過人民所出之一小部分。然而中國公家收入的若干部分,據說就是這樣徵收的。中國大官及其稅吏們,無疑的都樂得保持這種徵稅慣例,因為徵收實物,是遠較徵收貨幣容易舞弊多了。
土地生產物稅徵收貨幣,有的是按照隨市場價格變動而變動的評價;有的則是按照一定不變的評價,例如,市場狀態無論如何變動,一蒲式耳小麥總是評作同一貨幣價格。以前法徵收的稅的稅額,不過隨耕作勤惰對實際生產物所生的變動而變動,以後法徵收的稅的稅額,就不但隨土地生產物上的變動而變動,而且會隨貴金屬價值的變動,乃至隨各時代同名鑄幣所含的貴金屬分量的變動而變動。因此,就前法言,稅額對於土地實際生產物的價值,總是保持同一的比例;就後法言,稅額對幹那個價值,在不同時期會保持大不相同的比例。
不徵收土地生產物的一定部分或一定部分的價格,而收取一定額貨幣來完全代替所有賦稅或什一稅,這種稅,就恰與英格蘭土地稅為同一性質。這種稅,既不會隨土地地租而騰落,也不會妨礙或促進土地的改良。有許多教區,不以實物徵收什一稅,而以貨幣代替實物的稅。那種稅法,亦與英格蘭土地稅相類似。在孟加拉回教政府時代,其所屬大部分地區,對於徵收生產物五分之一的實物,亦據說是以相當少的貨幣代替。此後,東印度公司的某些人員,因藉口把公家收入恢復到其應有的價值,在若干州區,也把貨幣代稅改為實物付稅。可是,在他們管理之下,這一改變,一方面因阻礙耕作,同時又造成徵收上營私舞弊的新機會,所以與他們開始管理那種稅收時比較,公家收入曾大大減少。公司人員大抵曾從這個改變得了好處,但恐怕是以他們的主人及國家為犧牲的。
房租稅
房租可以區分為兩個部分:其一,或可稱為建築物租;其二,通常稱為地皮租。
建築物租,是建築房屋所費資本的利息或利潤。為使建築業與其他行業立於同一水準,這種建築物租,就須第一足夠支給建築業者一種利息,相當於他把資本對確實抵押品貸出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足夠他不斷修理房屋,換句話說就是他在一定年限內能收回其建築房屋所費的資本。因此,各地的建築物租,或建築資本的普通利潤,就常受貨幣的普通利息的支配。在市場利率為百分之四的地方,建築物的租金,如除去地皮租後,尚能提供相當於全部建築費用的百分之六或百分之六點五的收入,那建築主的利潤,就算是足夠了。在市場利率為百分之五的地方,就也許要提供相當於全部建築費的百分之七或百分之七點五的建築主利潤,才算是足夠的。利潤既與利息成比例,如果建築業的利潤,在任何時候超過上述比率過多,則其他行業上的資本,將會有很多移用到建築業上來,直至這方面的利潤,降到它正當的水平為止。反之,如果建築業的利潤,在任何時候低於該比率過多,則這方面的資本立即會移用到其他行業上,直至建築業利潤,再抬高到原來的水平為止。
全部房租中,凡超過提供合理利潤的部分,自然歸作地皮租。在地皮主與建築主為各別個人的場合,這部分,大抵要全數付與前者。此種剩餘租金,是住戶為報酬屋址所提供的某種真實或想象的利益而付給的代價。在離大都市遼遠、可供選擇建築房屋的空他很多的地方,那裡的地皮租,就幾乎等於零,或比那地皮用於農業的場合所得不會更多。大都市附近的郊外別墅,其地皮租就有時昂貴得多。至於具有特別便利,或周圍風景佳美的位置,不待說,那是更其昂貴。在一國首都,尤其是在對房屋有最大需要的特別地段內(不問這需要是為了營業,為了遊樂,或只為虛榮和時尚),地皮租大都是最高的。
對房租所課的稅,如由住戶付出,且與各房屋的全租成比例,那就至少在相當長期內不會影響建築物租。建築業者如得不到合理利潤,他就會不得已拋棄這行業,這一來,不要多久,建築物的需要提高,他的利潤便會恢復原狀,而與其他行業的利潤,保持同一水準。這種稅,也不會全然落在地皮租上。它往往會這樣自行區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住戶擔當,一部分由地皮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