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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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眾約束君主權力的永久見證。《大憲章》規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審判,或經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雖然憲章惠澤的是貴族、教士、商人和其他自由民,農奴等下層民眾不在其列,但限制政府的權力就是捍衛人民的自由。最為精髓的兩條原則也就是法律確定的:臣民財產及人身安全的保障權,臣民對君主的反抗權。這兩條原則對後來英國社會的發展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保障個人財產,激發個人成為社會發展的動力;人民擁有反抗權,推翻暴君的革命具有合法性。憲章運動顯示,英國已經初露民主政治的端倪。後世的學者評價說,這是有產者參與政治的結果,因為有產者不希望政治權力侵害自己,保護私有財產不被政治權力侵奪,並將其提升到了憲法的高度。
實際上,《大憲章》簽署之後並非風平浪靜。1236年,英國貴族和國王的議事會轉變成了“議會”,是《大憲章》限制君主權力的重要力量。不過,《大憲章》也被歷代君主稍加修正後再行頒佈。幾個世紀之間,《大憲章》的頒佈超過了40次。其影響在都鐸王朝(1457-1603)時期就已經明顯削弱,國王巧妙地將貴族約束王權的英國議會改造為有利於自己行使國家權力的工具。17世紀初,因為國王沒有後嗣繼承王位,都鐸王朝壽終正寢,給了那些《大憲章》的支持者東山再起的機會。到了後來,就在斯圖亞特王朝(1603-1649)權力未穩之時,《大憲章》的支持者再度向王權發起了反擊。
隨後引爆的是1640年的英國革命。內戰,復辟……曲折而反覆,1688年,英國舊貴族與新生的資產者階層達成了妥協,確立起君主立憲政體,法治、憲政、民主的現代國家和現代社會呼之欲出。這為18世紀的產業革命奠定了制度基礎。
1689年2月6日,英國光榮革命以英王的退位而結束。實際上,這次“革命”是英國資產者階層和新貴族所發動的一次政變,宣示英國的資產者階層已經崛起,政治上也已獲得了相當的地位。
光榮革命的影響波及到鄰近的法國以及隔海相望的美國。
18世紀的法國仍然是歐洲大陸典型的專制國家,神權、王權與等級制度是其統治的三大支柱。人民極度不滿國王的統治,受啟蒙運動中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狄德羅等思想人物的感召,1789年至1799年間,法國爆發了一場大革命,資產者、城市平民和農民推翻了君主專制的政體,產生了激進的共和政府。
雖然後來帝制得以復辟,但革命的意義不僅僅是1789年攻佔巴士底監獄的壯舉,也不是暴力與謊言所造就的災難,而是開創了民主憲政,透過了1789年的《八月法令》、《人權宣言》以及《1791年憲法》、《1793年憲法》。天賦人權、君主立憲、三權分立等現代政治原則再度深入民間。
三、捍衛個人財產與憲政的先聲(4)
1787年,締造美國的有產者們在《美國憲法》第5條規定:未經正當法律手續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凡私有財產,非有相當補償,不得佔為公有。新興的資產階層認為,政治職權是暫時的,私有財產是長期的,不能讓政治職權隨意侵奪財產。
英國光榮革命、美國製憲、法國大革命,西方思想人物的探索與有產者的行動終於確立起憲政民主制度,而這其中商人們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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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治國不只是管理
治大國若烹小鮮。――如此瀟灑的態度大概只有先秦諸子中的道家始祖――老子才配得上,因為治國之術總是愈簡單愈見功力。可以說,應該抓小放大,而不是現在所謂的“抓大放小”。相反,後世的治國方略倒是越來越複雜,這固然與人口繁多有點關係,而實際上還是治國者無法與自身的貪慾以及既得利益一刀兩斷。
治理一個國家與管理一家企業總是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因為公司也好,國家也罷,都是極其類似的組織。正因為是組織,所以就需要一套妥善的管理制度和經營之道。不過,企業或公司的壽命畢竟有限,少的話就是三五年,至多也不過一兩百年,――所謂的“百年老店”總是有一些溢美之詞――然後灰飛煙滅,不復存在;而國家――譬如中國――就像一家數千年曆史的公司,其間的版圖或縮小或擴張,政權或延續或變換,諸侯或割據或結盟,國家的內涵或者總的名稱始終還是沒有改變。可以說,國家就是一家永續經營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