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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古羅馬人奠定了嚴格維護土地財產的觀念,一直延續到了今天,形成了“公民的住宅就是公民個人自由的堡壘”的準則。未經許可不得私闖個人住宅。所謂“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諺語也就來源於此。這甚至影響到了啟蒙運動中社會契約論的問世。社會契約論使個人財產權居於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一切權利最後都被歸之於財產權,而平等自由的契約是財產權得以交換的核心因素。
到了羅馬帝國元首制時代,《十二表法》被逐步完善為羅馬法。528年,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召集10位法學家,蒐羅了自《十二表法》至查士丁尼皇帝本人執政時的法令,先後編纂了4部著作――這就是羅馬法。到了12世紀,上述4部著作合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義大利波洛尼亞大學的學者們重新將其挖掘出來,羅馬法隨之復興。羅馬法中的萬民法儘管仍然允許奴隸制度的存在,但也明白無誤地認可了私有財產的買賣、合作與契約原則;自然法尤其體現正義和公正,而且凌駕於君主之上,任何反對這一原則的統治者將自行變成暴君。
羅馬法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而私法則捍衛個人利益。後世的學者公認羅馬法的核心就是私法。羅馬私法分為“人法”和“物法”兩部分,“人法”規定了人的權利,“物法”規定了各種財產權,亦即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羅馬法的大量篇幅說的都是私法,足可說明羅馬人對個人利益的重視。實際上,羅馬法的最偉大成就之一就是最終克服了市民法(只適用於羅馬公民)與萬民法的區別,統一了私法權利,確立了所有權不可侵犯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任何一個人不能在未經其同意情況下被剝奪所有權,而且任何一個人也不能轉讓他不擁有的權利。
所有權的概念起源於羅馬法,它意味著公民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的財產權利。羅馬人最先確立了私有財產的權利。而且,他們基本上也是根據私人權利的準則來看待君主權利的,或者說,他們就是把私人權利看成國家權利的最高準則,認為國家必須尊重個人的權利。羅馬法儘管歧視奴隸階層,而且其所謂的平等原則當時也僅僅適用於羅馬的自由民,但到了212年,羅馬公民權終於授予了帝國範圍內的所有居民。
反觀中國,先秦時代也曾有過意氣激揚、鮮明銳利的個人主義,它的開山始祖――楊朱就非常坦然地陳說過自己的治國理想,“損一毫利天下不與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人人不損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孟子摘取此句,不加聲色也未置可否地評價,“楊子取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為也。”――可見,中國上古社會也曾有維護私有財產的奢想,但後世之人羞於道破自己的個人利益,沒再深入闡發,也使得君主專制的帝國時代竟無一個思想者為此奔走呼籲,實在令人悲嘆。所以,農民階層每當土地被豪強地主兼併,個人財產被貪官汙吏掠奪,淪為流民或遊民之後,唯一的抗爭就是嘯聚起義,以造反運動顛覆君主專制政權。
三、捍衛個人財產與憲政的先聲(3)
大憲章:個人財產與憲政
西方社會一向沒有類似傳統中國那樣陽奉陰違的重農抑商政策,但工商業也曾被貴族社會視為“卑賤”的行當,商人們的境遇雖然不能與同期的中國商人相提並論,但也不時承受封建王朝政權的賦稅重負;直到1760年代英國工業革命之前,西歐各國尤其是英法等國仍然在君主專制的陰影裡前行。不過,封建就意味著貴族們的分權和對王權的制約。貴族尤其是新起的資產者為了自己的權益而掀起的革命風暴,向膨脹的王權發起了前赴後繼、不計其數的挑戰。
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架構形成於西歐北美,在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程序中,其主要的推動力量是商人以及市場經濟。商人們除了爭取足夠的經濟自由,還有明確的私有財產權。這一切,可以說源自於英國。
英國國王約翰窮兵黷武之時,索性將貴族的領地財產視為己有,並將貴族們的封號和領地的繼承稅提高了100倍;牛、羊、小麥的價格也出現了成倍上漲。這是英格蘭歷史上有記錄的第一次通貨膨脹。教會以及資產者也未能倖免。隨意加重稅收等惡行激起了貴族與經商致富的新興資產者的不滿,在貴族兵臨城下之際,1215年6月15日,國王被迫簽署並頒佈《大憲章》。這一檔案後來被稱之為現代自由憲政的淵藪。也為英國政治提供了一種以和平談判和相互妥協解決問題的智慧。
雖然《大憲章》只有63款,但卻奠定了英國憲政制度的基石,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