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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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臣之道是管子理想中的官僚管理制度。既需要以誠對上,又不拉幫結派;既可以竭能治事,還可以不辭於死;此外還必須是受祿合適,具有大公無私的為官品德。這顯然過於主觀了,也太理想化。所以,管子的主張一言以蔽之,就是“使法擇人”。不過,用人標準仍然強調了道德為先,選拔程式也被後世歷代專制王朝所仿效。
管子對各級官吏各有標準。他在《立政》中列出了四種標準,“一曰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國柄;二曰見賢不能讓,不可與尊位;三曰罰避親貴,不可使主兵;四曰不好本事,不務地利而輕賦斂,不可與都邑。此四固者,安危之本也。”無非是卿相必須大德至仁,而朝廷大臣能夠見賢就讓;將帥能夠罰不避親貴,一視同仁;地方長官能夠不計較加官晉爵,好農事,務地利,輕賦斂,惜民力。――如此按官吏等級來要求官員,其強調的是道德,是符合官僚管理的,但未必能做到客觀。蕭公權先生認為,管子的用人標準是“爵祿無假”,即官吏的能耐要符合其本身的職位與薪俸。實際上,管子是從道德、成效、能力三個方面來說的,“君之所審者三。一曰德不當其位,二曰功不當其祿,三曰能不當其官。此三本者,治亂之原也。故國有德義未明於朝者,則不可加於尊位;功力未見於國者,則不可授以重祿;臨事不信於民者,則不可使任大官”。
選拔官員的過程大概有兩種,一是鄉里察舉。――這是前所未有的制度,即使荀子也沒有提到過。其過程,管子也說得很清楚,“凡孝悌、忠信、賢良、俊才,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什伍以復於遊宗,遊宗以復於裡尉,裡尉以復於州長,州長以計於鄉師,鄉師以著於士師”。――這是鄉里自舉之制。二是君主察問。――類似於後世的皇帝殿試。君主親問鄉屬德才之士,“宣問其鄉里而有考驗,乃召而與之坐,省相其質,以參其成功成事,可立而時設,問國家之患而不疚”。――這是君主察問之制。對於賢良特異之士,估計也是一氣呵成。察能授官,擇之以法,然後任之以法。
管子特別在意的是君臣之間權職的劃分,“主畫之,相守之。相畫之,官守之”;而且對各自的職能也做了較為明確的界定,“論材量能謀德而舉之,上之道也。專意一心守職而不勞,下之事也。人君者下及官中之事則有司不任。為人臣者上共專於上則人主失威”,“上之人明其道,下之人守其職,上下之分不同任而合為一體”,如此則君身不勞,臣得盡力而國之諸務皆舉矣。話雖如此,但不是每一個君主都能做到,齊桓公就沒有聽從管仲臨終前的囑託,除掉易牙、豎刁、堂巫、公子開方,四人後來犯上作亂,齊桓公落得死後數日無人收屍的下場。
管子對於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官制也有一些闡述,但前後言論不盡一致,估計是當時的現實狀況就是如此,地方與中央已經露出了分庭抗禮的苗頭。譬如“鄉與朝爭治”,“朝不合眾,鄉分治也”,“有鄉不治,奚待於國?”正因為他的官制重視地方分治,所以他對地方官吏的名目與職責也規定得較為繁瑣。此外,從管子的言論也可看出,在他的想象中,君主仍然是封建天下的君主,而不是專制天下的帝王,“欲用其祖國使為天下共主”,而且還是“天子出令於天下,諸侯受令於天子”,可見管子身處春秋時代諸侯漸欲分裂之時,齊國雖為五霸之首,但他期望恢復的還是周代強盛之時的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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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韓:尊君權,任法術(1)
法家思想到了戰國時代已經影響較廣,商鞅時有了嚴格的法治思想,而後來的韓非則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商鞅與韓非的思想已經相當可觀,遺留的文獻也最為豐富,堪稱法家的代表。
商鞅喜好刑名之學,曾經在秦國以變法著稱於世,十多年間道不拾遺,世無盜賊,所謂家給人足。後來被告謀反,處以車裂而死。韓非也喜好刑名法術之學,少時與李斯就學於荀子門下。後來出使秦國被留用,遭到李斯等人的詆譭,屈死於獄中。其時離秦滅六國不過十二三年。商韓之死,相距百年。法家功利之士多半死於非命,即使是春風得意的李斯也難逃此劫,害人以害己告終,被腰斬於咸陽,不到兩年,秦帝國也隨之覆滅。
尊君重國是法家思想的極致,也是專制天下前夕流佈於諸侯各國的功利之學。既非創自於一人之手,也不是一蹴而就。春秋戰國時代,維繫宗法社會的綱紀倫常已經失效,諸侯爭強,攻伐兼併已蔚然成風。然而,侵犯鄰國與防禦來敵都有賴於國家富強,法家手段較儒家更為強硬,也容易被君主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