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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景帝時規定:“死罪欲腐者許之”,即允許以宮刑代替死刑。由此,宮刑的性質由單純的淫罪之刑逐漸演變為減死之刑與免死之刑。
這種變化一方面大大擴充了宮刑閹割物件的來源,另一方面也改變了早期宦官皆由罪犯充任的局面,進而對宦官隊伍的人員構成產生了重大影響。在中國歷史上赫赫有名的司馬遷因替罪臣李陵辯護,依律罪當斬首,後以受宮刑免死。
古代宮刑的物件也往往並不限於罪犯本人。死刑重犯,尤其是所謂“大逆不道”的滅族重罪,通常會牽連到子孫。此類宮刑的目的是為了使死刑罪犯斷子絕孫,其性質乃是一種間接的“滅族”。明代有名的大太監懷恩就是因叔父犯罪,家族受到牽連,被處以宮刑而入宮為宦官的。清代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曾頒發律令:“嗣後逆案律應擬凌遲之犯,其子孫訊明實系不知謀逆情事者,無論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內務府閹割”;其年在十歲以下暫時監禁,“年屆十一歲時,解交內務府照例辦理。”可見,遲至明、清時代仍有將凌遲罪犯子孫閹割為奴的慣例。
古代的宮刑既是一種刑罰方式,那麼其執行自然有專門的機構施掌。史載,戰國時期的秦國有所謂的“主腐者吏”;漢代“少府若盧獄有蠶室”,此即專門施行宮刑的場所。五代十國時期的南漢朝廷中,有許多專掌宮刑的“閹工”,北宋攻滅南漢時,曾斬殺閹工五百餘人。清代掌管閹割事務的官府機構,是內務府下屬的慎刑司。值得特別提及的是,明、清時期的北京還曾出現過承包官府閹割事務的民間機構。
宮刑是一種極其殘酷的刑罰,這不僅體現在宮刑過程中的無比苦痛,更在於對遭刑者生理及人格的戕害。宮刑所獨具的殘酷性,很早便引起了人們的非議,歷史上的許多統治者迫於眾議也曾數次下令廢除宮刑。早在西漢前期,漢文帝即曾下旨稱:“夫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生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宮)刑,有以易之,具為令。”南北朝時期的北魏政權曾恢復宮刑的法律地位,規定:“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歲以下腐刑,女子沒縣官。”至隋朝初年,隋文帝更定新律,規定刑名為死、流、徒、杖、笞五類。由此,包括宮刑在內的其他一些肉刑處罰被正式廢除。隋朝之後,儘管在司法實踐中確實仍有宮刑的事例不斷出現,但歷代王朝的正式刑罰制度中已罕見宮刑之名。
宮刑自隋朝明令廢除後,儘管宮刑閹割並未禁絕,畢竟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例外,宮內所需宦官從來源到數量都難以保證。然而,歷代宮廷之中又確實需要眾多擔負各種差役的宦官存在,宮刑之外其他方式因而隨之出現。
方式之一,是強行閹割戰俘或宮中優伶。
隋代廢除宮刑之後,罪犯所佔宦官的比例越來越小。為擴大宦官來源,歷代皆有將敵國戰俘強行閹割,然後移送宮廷充役的情形發生。據《資治通鑑》記載,隋代曾“捕山獠充宦者” 。此類情況在明朝更為多見。明英宗時期,鎮守湖廣貴州的太監阮讓率軍征伐東苗,竟將俘獲的東苗童稚1565人統統強行閹割。英宗得報後,非常憤怒,下旨斥責阮讓,覺得這個數目太驚人,會驚擾地方。阮讓對皇上辯解道:“用兵誅叛,剪其逆種也。”就是說,他這樣做的目的是要給予叛臣以毀滅性懲罰,以防止他們再度叛亂。另外,古代宮廷中的優伶、禁軍中的兵卒或朝廷官員的隨從,因被皇上相中而被強行閹為內官的也不乏其人。唐太宗時,宮廷優伶中有一個叫羅黑的人,因善彈琵琶而被相中,遂遭閹割,並專在宮中教人彈奏。明代一個名叫王敏的軍卒,因擅長蹴鞠而被明宣宗相中。王敏隨即被強行閹割,成為隨侍左右的內侍,在宮內專陪皇上蹴鞠。
方式之二,是擄掠或販賣邊地幼童進行閹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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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刑與自宮(2)
擄掠或販賣邊夷幼童加以閹割,至晚從隋朝以後便成為宮中宦官的重要來源之一。自隋、唐而至明、清,之所以會有許許多多的宦官來自嶺南、閩中,其中緣由正在於此。唐朝時期的嶺南、閩中不過是一片貧瘠之地,但這裡的人卻溫柔、文靜、俊美、靈秀。更重要的是,內地是禁止人身買賣的,此等偏遠之地則不然。因而自唐代以後,這裡從事人口販賣,尤其是從事幼童販賣的市場始終興盛不衰,並一直延續到了明朝傾覆。其中一些相貌俊秀、聰明伶俐的孩子被販賣後,再被人閹割,輾轉送入宮中。有不少人還因做轉手閹人的買賣大發橫財,成為當地的豪紳大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