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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超《袁督師傳》引述程本直的話:“辱白簡,掛彈章,可數百計也。是左右諸大夫皆曰可殺,國人皆曰可殺也。其不殺也,非不殺也,不能殺也,不敢殺也,是以崇煥一殺之而舉國快然!”他認為:“夫以舉國不能殺、不敢殺之人,而督師毅然去之。”
第二種意見認為,毛文龍可殺,但應先奏後斬,而不應先斬後奏。但先奏後斬在當時是否具有可行性?袁崇煥在《奏報》中說:“臣於是悉其狼子野心終不可制。欲擒之還朝,待皇上處分。然一擒則其下必鬨然,事將不測,惟有迅雷不及掩耳之法,誅之頃刻,則眾無得為。文龍死,諸翼惡者,念便斷矣。”可見,其先斬後奏,也是迫不得已之事。
第三種意見認為,毛文龍有十二條罪狀,可以借別的碴兒將毛文龍殺掉。查繼佐《罪惟錄》評論曰:“或曰調文龍御險,如矯抗,可殺也!”他說袁崇煥可以派毛文龍到最危險的地方擔任防禦任務,假如毛文龍不服從軍令,你就可以殺掉他。但實際上,假如毛文龍就賴在皮島,你派他他不去,你怎麼殺他啊?你到皮島你也殺不了他,他還有幾萬軍隊呢。所以這個意見也不可行。
認為毛文龍不該殺的,也分為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毛文龍抗禦後金有功,不該殺,殺錯了。
第二種意見認為,毛文龍有功有過,其過沒有死罪,可嚴懲而不可殺頭。
第三種意見認為,毛文龍即使無功有過,“十二條罪”也不該殺,殺毛文龍是“同室操戈”。
不管怎樣,袁崇煥斬殺毛文龍,是越權之舉。因為儘管袁督師有尚方劍,但是朝廷並沒有授予他殺總兵、殺左都督將軍的特權,何況毛文龍也有尚方劍!這使人聯想起在七年以前,初到遼東的袁崇煥也是越權,直接奏告首輔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