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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或合併後,分離與合併後的用人單位依照其實際情況與原來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來的勞動合同。所以,公司要求與劉先生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未不妥,只是這樣的規定嚴重影響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所以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做了調整,《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所以新法實施後,象劉先生這種情況完全可以要求新單位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焦點九:追討欠薪終於可以直接訴諸法院了,拖欠工資要支付50%制100%的賠償金每年因追討欠薪而發生的案件比比皆是,各地各級政府幫助農民工追討工資就成為熱點。由於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職工向用人單位追討工資需要經過勞動仲裁程式,然後才能進入訴訟程式。曠日持久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式,遠不是這些弱勢的勞動者所能承受的。《勞動合同法》新規定,勞動者拖欠或者未足額髮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的50%——100%的標準責令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焦點十:經濟補償金範圍在擴大,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在增加。江某是某軟體公司2004年7月招來的大學畢業生,與公司簽了為期5年的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