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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無語)
張某是某醫藥公司新來的研究生,與公司簽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如果張某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3萬元的違約金,由於公司給他的待遇沒有達到預期的期望值,因此張某一直想辦法早點離開單位而不支付違約金,一天機會來了,張某發現公司給他發的工資條上的繳費基數低於他的實際工資標準,於是他以公司故意少繳社會保險費為由,向單位遞交了辭呈。 。。
十大問題聚焦新《勞動合同法》(3)
根據《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只有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可以隨時走人。新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保護範圍,除了《勞動法》規定的三種情況外,又增加了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另外三種情況。所以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而且不用支付一分違約金。焦點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同工,不再被當作皮球踢來踢去案例:某音樂學院是個民辦院校,曹某於2003年9月到音樂學院作代課老師並簽訂了聘用合同。2005年7月,音樂學院獎曹某辭退,曹某被辭退前的工資是1800元/月。曹某被辭退後,音樂學院未給其任何經濟補償。為此,曹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不予受理,曹某又想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人事爭議仲裁,結果同樣是不予受理。
曹某告狀無門,無處說理的尷尬事實,在於舊的《勞動法》規定不明確,按規定,只有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才按《勞動法》執行,但對於民辦非企業等組織單位,是《勞動法》出臺以後才出現的,對於這些單位與員工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究竟是勞動合同還是人事關係,各地處理起來也是五花八門,給勞動者維權帶來一定的難度。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不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還擴大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與勞動者建立的勞動合同,也適用本法。
焦點七: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湖南長沙的羅西平先生最近陷入了一場糾纏不清的勞動爭議。一年前,羅先生與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並被派遣到一家建築公司。為了完成超負荷的工作量,兢兢業業的羅先生被迫三天兩頭加班。然而令羅先生憤然的是,當他向建築公司提出應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費時卻被對方斷然拒絕。無奈之下,羅先生只好回頭找勞務派遣公司索要加班費,同樣被擋了回來。就這樣,羅先生被兩家公司像皮球一般踢來踢去加班費卻始終沒有著落。
羅先生的遭遇,只是勞務派遣工權益普遍受到侵犯的一個縮影。勞務派遣是近年來在建築、家政等行業迅速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用工形式,由於缺乏規範,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侵權現象。不少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賺得盆滿缽溢,而大批勞動者則被層層盤剝,忍受著“同工不同酬”等不公平待遇,還常常陷入“維權難”的困境。《勞動合同法》頒佈之後,羅先生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了。《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而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焦點八:公司合併,分立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誰來負責?劉先生是某國有企業的銷售經理,2006年底就在公司工作滿10年了,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是2006年12月底到期,正好2006年底該國有企業因為上市將原有的企業分為兩家企業,一家股份制公司,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可以根據自己的職位與工作性質選擇一家企業就職。劉先生找到領導,表示自己願意服從統一分配,但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遭到人力資源部經理的拒絕,理由是與新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是重新開始,與以前無關,也就是劉先生的工齡在新的公司裡要從零開始,劉先生氣憤無比。
十大問題聚焦新《勞動合同法》(4)
舊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