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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04年7月招來的大學畢業生,與公司簽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07年3月,簡某發現公司給他發的工資連續兩個月都是晚發了10天,於是他以公司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為由,向單位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要求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內的三個月經濟補償金。公司人力資源部對拖欠工資一事作了解釋,簡某表示可以理解,但是自己不會改變初衷。人力資源部的經理馬上變了臉色,表示簡某要求經濟補償金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拒絕簡某離職,雙方就此事爭執不下。
根據舊的《勞動法》對經濟補償金沒有明確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新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殷謙後話: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市場經濟競爭的加劇,勞資矛盾在所有的人民內部矛盾中越來越突出,新法的頒佈與實施,正是時候。
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勞動者還是弱者,他們需要國家給予法律的支援與保護。從中國幾十年的勞資關係中看,從最初國家的主人、工人階級老大哥、到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到工人、再到打工者,勞動者的稱謂一變再變。勞資關係從無到有,勞動者成為這一關係中的弱者。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我們只關注中國的GDP的增長,於是,在這段時期內,無論政策還是執法,都向資方傾斜,而忽視了造就GDP增長背後的勞動者的權益,這種傾斜,造成勞資關係益發緊張,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與實施,將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勞動者,但要真正實現勞資關係的平衡,還需要很長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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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給我們帶來什麼?(1)
在國內擁有45萬員工的臺資企業鴻海集團董事長郭臺銘曾親自飛赴廈門向國務院副總理*抗議,是什麼讓這位臺灣首富坐立不安?正是今年7月1日出臺,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新法在勞動合同的規範上做了一系列的調整,如合同效力規定、勞務派遣、經濟性補償等,對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係做了新的規定,這部新《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將給我們帶來什麼?
1。將公務員納入到勞動合同中
法律條文: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殷謙解讀:這是中國首次將公務員納入到勞動合同法中,從這一條透露的資訊中可以看出:公務員將不再是“鐵飯碗”,也將面臨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危機。
2。*化程序加快
法律條文:第四、五、六條規定了工會的職責,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涉及勞動者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工會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殷謙解讀:當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的某些規章制度損害了自己的利益時,可以找工會申訴,工會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這三條體現了勞動合同法中的*化程序,賦予了工會權力,讓工會不再是擺設,真正做到了“有困難找工會”,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有了“代言人”。
3。勞動者儘快到用人單位報到
法律條文: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殷謙解讀:大學生小張與某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小張畢業後並沒有到單位報到而是在家呆了一個月,在這段時間內小張出了意外,結果學校和單位都不負責任,小張只能啞巴吃黃連。新法中規定了勞動關係確立的具體時間,也就是說簽了合同而沒有實現用工的,意味著沒有建立勞動關係,要是在簽約與用工之間出了意外,單位是不負責任的,因此建議那些簽了合同的勞動者馬上到單位報到,使用工既成事實。
4。不必再抵押財物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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