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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存在試用期過長、試用期工資待遇過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隨意解除合同等諸多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從此,工作試用期不再是“白乾期”。
焦點二:不訂書面勞動合同付雙薪
一位浙江省網友在論壇裡這樣訴說:我在一家鞋業公司上班,在如火的環境中工作,稍不小心就遭到惡毒語言攻擊,天天工作16個小時,沒有合同,老闆隨時可以叫你失業,且難結算血汗錢,沒有休息日,沒有保險………只要你想要的……都沒有……
“包身工”這個詞隨著舊社會制度的更替已經消失了,但它卻變換成另一幅嘴臉仍熱存在,那就是“打工妹”“打工仔”,他們依然在如獄般的工廠裡累死累活,而他們的生活得不到任何保障。這位網友微弱的聲音背後,又有多少連說話權利都沒有的打工者。他們太需要法律的保障了。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與82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十大問題聚焦新《勞動合同法》(2)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看到這裡,打工者疲憊的臉上是不是露出了欣喜的笑容。而那些眼裡只有錢的老闆們,也應該警醒一下了。
焦點三:炒老闆魷魚不用再交違約金
劉某是新畢業的大學生,2001年8月應聘到一家國有企業工作,該企業地處青島市郊區,企業可以為畢業大學生解決青島市戶口問題。雖然工資待遇一般,劉某還是很高興地簽訂了勞動合同,為了將這批新來的大學生留在企業工作,人力資源部絞盡腦汁擬定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服務期限為5年,服務期未滿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離服務期滿每差一年需要支付違約金1萬元。2004年,劉某覺得工作環境不適合自己,決定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劉某不服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最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劉某向公司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
有過象劉某這樣遭遇的年輕人不在少數,尤其是農村出來的大學生,進入大城市工作都面臨戶口問題,不少企業也就以解決戶口為條件千方百計延長大學畢業生的服務期,他們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才能贖回自己的“自由身”。《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這些年輕人就不必在為支付高額的違約金髮愁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焦點四: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範圍得到了擴大
劉某是紡織工人,她在廠裡已經連續工作了9年,跟廠裡連續鑑定了三次勞動合同。到年底,劉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劉某要求籤一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遭到拒絕,人力資源部經理說:“咱們廠裡規定,合同期限只有1年、2年、3年三種。給你簽了3年期的合同已經是最長的一種了,你就別不知足了,”
根據94年的《勞動法》的規定,只有勞動者在同一個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才有資格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案例中的劉某在廠裡連續工作不滿10年,故無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新的《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後,情況就大不一樣了。除了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待新的勞動法頒佈之後,案例中的劉某就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焦點五:勞動者:“公司如果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我想走就走”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