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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鵰,逼死大妃,奪了他弟弟多爾袞的權。
實際情況,很有可能什麼都不是。
這種說法,說得好聽一點,是一相情願地忽略了一種異質文化中的根本制度和原則;說得若是難聽一些的話,則大體可以這樣形容,用漢民族政治文化中最骯髒的部分,去強姦了一種不同政治文化中最美好的成分。說來說去,都把一個再明顯不過的事實扔到了一邊,那就是在遊牧漁獵部族國家裡,經濟上的“幼子守產”制度和政治權力傳承上的推舉制度不是一回事兒,它們具有不同的性質與功能,是在不同領域裡同時發生作用的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
因此,晚年努爾哈赤特別喜愛大妃烏拉納喇·阿巴亥是事實;他特別喜愛大妃所生的三個“未分家子”——阿濟格、多爾袞、多鐸也是事實;他將自己親自兼任旗主的兩黃旗作為遺產留給了這三個“未分家子”還是事實;甚至他還像成吉思汗晚年考慮讓“未分家子”——幼子拖雷繼承汗位一樣,考慮讓自己的“未分家子”多爾袞繼位,然後讓長兄代善輔佐多爾袞,這同樣可能是事實。
但所有這一切重要而明顯的事實,全部都沒有另外一個事實更簡單、更明瞭、也更重要。那就是:努爾哈赤服從了他們文化中的根本制度與原則,在最高政治權力的傳承上,制定並實施了基於八旗制度的後繼汗王的推舉制。根據這個制度,在當時的情形之下,汗王這個位置,不可能有虛歲十五歲實則差一個多月才滿十四歲的多爾袞什麼事兒。在經濟上,按照“幼子守產”制度,他可以和一兄一弟繼承努爾哈赤的兩黃旗遺產,但在推舉制之下,他若想在政治上發揮作用,那就只能在未來的歲月中,培養起足夠的功業威望來才行。努爾哈赤死得太早,使十四歲的多爾袞沒有來得及培養起足夠的才能與威望,他需要假以時日,在皇太極當政的歲月裡,實現這一點。
遺產與劍(5)
事實上,皇太極所面對的正是這種實行得相當徹底的推舉制,他的勝出,正是這種制度的勝利。
公元1615年即大明萬曆四十三年,是後金汗國發展史上十分重要的一個年份。這一年,努爾哈赤先是下令處死了他的嫡長子褚英,然後正式編定八旗制度,正式設定了聽訟理政五位大臣。這五位幫助他治理國事的國務大臣,都是跟他一同起兵的老弟兄,可能和他還有過結義兄弟的說法。四年前,努爾哈赤的親弟弟舒爾哈齊被幽禁並殺死後,同生共死打天下的人,只有這五個人資格最老,最為功勳卓著了。他們分別是何和禮、額亦都、扈爾漢、費英東和安費揚古。
在編定八旗時,完全貫穿了王族繼承的血統主義原則。八旗旗主分配如下:努爾哈赤領兩黃旗,代善領兩紅旗,努爾哈赤第五子莽古爾泰領正藍旗,第八子皇太極領鑲白旗,努爾哈赤的嫡長孫杜度領正白旗,努爾哈赤的侄子阿敏領鑲藍旗。那五位開國老臣可能比上述任何一位王族子弟的功勞都大,但他們全部與八旗旗主之位無關。我們知道,八旗制度並不是一個單純的軍事制度,而是將後金國的土地、人民、軍隊、財政、司法、民政等等全部一分為八,成為一旗之主,就意味著當上了後金國八分之一的主子。或者還可以這樣說,後金汗國實際上已經被分成了八個小國,八旗旗主就是國主。
上述五位“開國元勳”被設定為國務五大臣,大約是努爾哈赤對他們多年出生入死的補償。事實上,此時八旗旗主為旗務的最高裁決者,五位國務大臣在崇高的名義和榮譽下被邊緣化了。
五年後,公元1620年即大明萬曆四十八年、後金汗國天命五年。這一年三月,努爾哈赤的繼妃袞代被控有罪,努爾哈赤下令將其離棄。隨後不久,袞代被她的親生兒子殺死。這個殺死自己親生母親的惡棍,就是後來的四大貝勒之一莽古爾泰。應該說,沒有努爾哈赤的暗示或者默許,即便這廝再混蛋,應該也不敢做出這種惡行。而殺死自己的母親後不久,莽古爾泰便被努爾哈赤指定為共主國政的四大貝勒之一,人稱三貝勒。由此再次證明,漢族人的綱常倫理觀念並不適用於女真民族。
九月,努爾哈赤表達了想在子孫中立八人為王,稱八和碩貝勒共柄國政,將汗王置於八和碩貝勒的監督之下的想法。
次年二月,努爾哈赤便指令代善、阿敏、莽古爾泰、皇太極為四大貝勒,協助自己“佐理國政”。四人按月輪值,一切軍國機要事宜,由當月輪值的貝勒負責處理(《清太宗實錄》卷五)。
一年後,即公元1622年、大明天啟二年、後金天命七年三月初三,努爾哈赤以《汗諭》即國家元首文告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