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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約佔四分之三,其中處理官員們貪贓受賄、科斂害民等罪行的,約一百二十條左右,佔全部條款的一半多。可見朱元璋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在處理官員的貪汙受賄的問題上,他是寧嚴勿寬的。在《大誥續編》“罪除濫設”條中,提到如何處理遊民混跡於衙門作為編外吏役害民時說的一段話,很能代表朱元璋在取得政權後對於加強社會控制的理解:當時松江、蘇州兩府有一兩千遊民幫閒於官府,“�自名曰小牢子、野牢子、直司、主文、小官、幫虎”。這些人或是訟棍,或是幫助官府看管、羈押、捉拿犯人的。在朱元璋看來,他們“上假官府之威,下虐吾在野之民”。這些人如果不加重處罰,則使老百姓不得安生。他說:
刑此等之徒,人以為君暴;寬此等之徒,法壞而綱弛,人以為君昏。具在方冊,掌中可見,其為君者,不亦艱哉!
從朱元璋這段話的語氣和對官吏的處理看,他是寧肯做“暴君”,也不做“昏君”的。他不僅察察以為明,而且查出之後,採取屠殺政策,認為這是一了百了,也真是“智者千慮”。明太祖歸天之後,給他的繼承者造成威脅的,不是民,更不是官,而是他分封作為“國之干城”的諸王。反抗中央王朝,並最終奪取了皇位的是燕王朱棣。
朱元璋迷信強制手段對社會的控制力,實際上就是迷信暴力,認為暴力可以解決一切問題。所以明王朝在有了模仿《唐律》但比《唐律》嚴密和殘酷的《大明律》後,還覺得不夠,又制定了嚴厲的“家法”——《皇明祖訓》,教導其繼承者如何實現有效的統治。對於特別不放心的開國功臣及其子孫,朱元璋制定了《鐵榜》,榜中的“訓誡之詞”的核心就是要他們謹遵作為臣子的本分,警惕“高危滿溢之禍”。胡惟庸、藍玉案以後,朱元璋又鑑於以往的教訓,編制了《稽古定製》,目的是“嚴公侯奢侈逾越之禁”。朱元璋還覺得條律不夠嚴密,於是又有《大誥》的編制。另外還有很難統計的也帶有強制性的律令,如洪武時在太學臥碑刻石上的關於秀才的十二條“禁例”,又如洪武二十三年頒佈的刻在衙門裡的《責任條例》等。在多如牛毛的各種法令之外,還有法令化的“禮”,例如不同等級應該穿什麼樣的衣服,戴什麼樣的帽子,住什麼樣的房子,都有細緻的規定,對於不遵制者也要繩之以嚴刑峻法。總之,作為皇帝的朱元璋要用法令把全國一切人的一切行為管起來,按照不同的等級,整敕劃一。如他自己所說:
朕自定天下以來,立綱陳紀,頒佈天下,有年歲矣。至若官民房室,墳塋碑碣,亦嘗斟酌前代,著畫一制。
《稽古定製書序》
甚至連農民什麼季節耕作,什麼時間出工,都由皇帝作出了規定。在《教民榜文》中說:
今出號令,止是各里老人勸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農種時月,五更擂鼓,眾人聞鼓下田。老人點閘不下田者責決,務要嚴督,見丁著業,毋容惰夫遊食。若老人不肯督勸,農人窮窘為非,各治其罪。
朱元璋用法令編織成一個網,籠罩了整個社會,他深信這種強硬控制是保持社會穩定的唯一的手段。他把整個中國管成一座大監獄。不用說這種管理並沒有使社會不發生動盪,退一步說,就算它帶來了安定、穩定,難道人們的在安定、穩定的大監獄生活就是值得追求的幸福嗎?
朱元璋力圖運用嚴刑峻法強制規範臣民,他深信皇帝的意志力量“無所不能為”、“無所不可為”,無限誇大暴力和懲治的作用,而且把極殘酷的肉刑作為矯正不良行為的圭臬。因為武力反抗的一路成功使得新朝上下都相信暴力萬能主義,朱元璋就認為只要有充分的力度、有長期不懈的關注,任何規範都是可以貫徹下去的。實際上,規範過多過細,有些與民風習俗相沖突,不為廣大民眾所認同,使得法律的執行十分困難,即使藉助強大的暴力得以貫徹於一時,當這種強力消失以後,其規範也會馬上失效,甚至會出現骨牌效應,連累了那些規範合理的事情。規範如果沒有可行性,規範了等於不規範。惡法不僅增加了實施法律的難度,而且造成一批本是守法良民者去鋌而走險。老子的“法令滋彰,盜賊多有”的說法,不是一點道理也沒有的。這與遊民的有意識地破壞規範,簡直可以說是殊途同歸了。
從遊民到帝王的思想轉化(4)
2�從替天行道到皇極意識的轉變
前面我們對《水滸傳》裡梁山好漢們所倡導的“替天行道”的實質作�過分析,“替天行道”的主體是誰呢?自然是那些敢於造反的遊民英雄。朱元璋登上帝位以後,在較為堂皇的場合中,談到最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