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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們的工作關係與“法官會議”
這十一個成員在法庭存在的整個期間大都是辛勤奉公的,彼此相處也很和諧。例如印度法官,他幾乎對每個重###律問題都有其奇特的見解,在法官會議上時常鬧蹩扭,爭得面紅耳赤;但是,會議一散,大家對他並不歧視。又如蘇聯法官,由於他是當時社會主義國家的惟一代表,他的觀點方法每每是與眾不同的,因而他在會議上滔滔不絕的發言也時常引起反感和攻擊,甚至成為眾矢之的;然而會議一過,大家又談笑自若,一團和氣,並無彼此仇視或輕視的現象。在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法官佔壓倒多數且他們的平均年齡又在五十歲以上的法庭裡,這種現象應該被認為是正常的。
法官會議是用英語進行的。按照法庭憲章的規定,法庭的一切程式都要採用兩種語言,即英文及被告所能瞭解的語言——日文。為了要保證審判的公正和被告辯護的權利,當然應該使被告們瞭解法庭上進行的一切,因此,使用日文為工作語言之一是需要的。但是法官會議既沒有被告在場而且系秘密性質,自無譯成日語的需要。因此,在法官會議上,大家都是以英語發言的,不通曉英語的法官由他自己攜帶翻譯。
事實上由於英美系的法官在遠東國際法庭成員中佔多數,這件事並沒有產生很大的困難。英、美、加、澳、新固不待論,即印度和菲律賓,由於長期是英美統治下的殖民地,高等教育都是用英文進行的,因此這兩國的法官不但能說英語,而且他們所受過的還是英美派的法律教育。至於中、法、荷三國,他們不是英語國家,在法律體系上也不屬於英美派而是屬於所謂大陸派(這是與英美派相抗衡的世界另一主要法律體系),但是這三國的法官卻都能操英語,同時對於英美法程式也有相當的瞭解。這是由於遠在法庭正式成立之前,包辦佔領和管制日本的美國政府便向各受降的同盟國政府打過招呼的緣故。
在1945年10月18日這一天,美國國務院便給各受降國家的大使館送了一份很長的秘密照會。照會詳細闡述了美國政府關於處理日本戰犯所採取的種種政策和措施。對於甲級戰犯,照會說東京盟軍最高統帥部即將組織遠東國際法庭予以審判,並請各國政府準備提出法官的人選以便最高統帥加以任命。照會並明確表示:在提出人選時各同盟國最好是各自推薦一位能操英語的法律專家。這個照會無疑地在那幾個非英語國考慮法官人選時發生了影響。當時中國政府派遣的便是一位留美多年、獲有法學博士學位而又在國內大學教授過英美法多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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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成員:法官與庭長(3)
由於上述各種原因,遠東法庭成員中絕大多數都能操英語。蘇聯法官是惟一的例外。但他隨帶有一位能操極端流利英語的口譯和若干名工作效率很高的筆譯人員,因此在工作中並不感到多大困難。他經常滔滔不絕地參加法官們的辯論,還時常寫“備忘錄”致送各法官同事,但是他的意見和主張卻很少得到其他國家法官們的支援或重視。
在法官會議上沒有充分發言機會的或者對多數的意見懷有不滿的個別法官,在散會後通常是回到自己的辦公室去寫書面的“備忘錄”,分別致送給同事們。這種備忘錄的內容有的是發揮自己在會議上的“未盡之意”,有的是攻擊別人在會議上的論點或主張。每當一個重大問題被討論或被議決的前後,這種備忘錄的來往是十分頻繁的。謔者稱之為法官間的“備忘錄之戰”(Battle of Memorandum)。這是法官們在出席公開庭審和法官會議以外的另一任務。不過這個任務是自願承擔的,有些喜歡堅持己見或舞文弄墨的人對此甚至感到津津有味,樂此不疲。有些法官們則並不那麼熱心。
對備忘錄作出處理是庭長的責任。如果備忘錄中有具體的建議或者要求重新考慮會議已經透過了的裁定或決定,庭長必須召開法官會議加以討論。如果備忘錄中只是在學術理論上發揮自己的主張或是為已經被否決了的主張作一番辯護,甚至有涉及個人攻擊之處,那麼,庭長便可以置之不理,不必召開法官會議或採取任何其他的行動。
遠東法庭成員在組織上還有一點是同紐倫堡法庭大不相同的。在紐倫堡法庭,每位法官都有一位副法官或代理法官。在法官因故不能出席庭審或會議的時候,副法官或代理法官便可全權代理他去執行職務。因此,在紐倫堡法庭裡,四國法官每天都是全體出席的。憲章還定了必須有四分之三的同意票才能透過重要決議。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遠東法庭則不然,遠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