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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根本沒有“副法官”或“代理法官”的設定。憲章規定只要法官們半數以上出席便構成法定人數,出席法官的過半數的同意票便可透過任何決議。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四條(甲)項及(乙)項。這樣一來,十一位法官只要有六位出席便可以開庭或開會,出席的六位法官之中只要有四位的同意便可透過任何決議。而且憲章還規定了在同意票和反對票數目相等的時候(如三對三),庭長的一票是有決定性作用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四條(乙)項。如此說來,四位法官或者庭長同兩位法官(共三人)便有操縱法庭的可能。這在某些人看來是很危險的。例如蘇聯拉金斯基和羅森布立特便有過這樣的想法。見他們合著的《日本首要戰犯的國際審判》(世界知識出版社1954年中文譯本),第55頁。
誠然,這種危險在理論上是存在的。但是,事實上,這種事情從來沒有發生過。在遠東法庭的全部審訊期間,法官缺席的事情是非常稀少的。除了庭長和印度法官曾因事回國而有過短期(數十天)的告假以外,其他的法官幾乎每天都到庭工作,缺席是非常偶然的。因此,法官席經常是滿座的,很少有過兩個以上的空席。例如,中國法官,他在八百十八次庭審中只缺席過幾次。有的法官自始至終就沒有告過假。法官們幾乎都是準時到庭,排隊進去,排隊出來,每天進出達八次之多,就像小學生上課下課一樣。一般說來,他們的工作態度都是相當認真的,責任感都是很強烈的。在投票決定每個問題的時候都是有多數少數之分的,所謂“正反票數相等時,庭長的投票有決定性”這一規定實際上從來沒有發生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