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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問答方式提取證言的辦法,除了使證言支離破碎,不易突出重點之外,其最大的壞處便是過分浪費時間。一個證人的陳述,如果讓他“一氣呵成”地說下去,可能只需要一小時的工夫;但是,如果用問答的方式,加上對方的不斷“干擾”,語言翻譯的費事,便可能需要五個小時,甚至更多的工夫。兩者的差別是極大的。經驗證明:以問答方式取證,它所耗費的時間是十分驚人的。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審訊最初期間對證人的直訊完全是採用問答方式。但是,不到兩三個月的工夫,法庭便發現了採用這種方式進行直訊將使法庭的審訊無限期地拖延下去,永無休止。特別是考慮到審訊的案情之龐大複雜,以及出庭作證的人數將達數百名之多,法庭遂更痛感有立即改弦更張、變換辦法之必要。日本證人及律師說話的冗長、嗦,也是促使法庭對直訊要及早採取變通辦法的有力原因之一。
經過法官會議的幾次討論,並徵得訴訟雙方的同意,法庭根據憲章賦予它採用任何非技術性的便捷審理程式的權力,在1946年6月18日宣佈:今後對證人的直訊將不採用問答的方式而改用宣讀證言的方式,即證人把他要向法庭提供的全部證言事先作成書面,並由檢察方面或辯護方面(視他是由那一方提供的而異)翻譯成法庭通用的文字(即英文、日文),在開庭之前送交對方,以便使對方有時間研究是否有抗議或異議提出和如何進行反詰。等到開庭之時,證人被引到證人席上並舉行了宣誓之後,提供證人的一方的代表(亦即執行直訊的檢察官或被告律師)便把這個檔案給證人辯認,並問他:“這是否是你向法庭提供的證言書?”在證人答“是”之後,再問他“你是否認為書中的內容正確無誤?”在證人再一次答“是”之後,該代表便立即申請法庭採納。法庭表示同意後,登記官便高聲宣佈接受,並給它編上法庭作證檔案的號碼。登記官宣佈畢,直訊執行人便開始替證人宣讀這個書面證詞,讀完為止。翻譯文字的宣讀也同時在譯意風中進行。這樣,時間上便節省得多了。
證人出庭作證及受訊的程式(6)
倘使對方對書面內容有所抗議或異議,它必須於法庭表示採納之前向法庭提出,並申述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等待法庭作出裁定之後,登記和宣讀方可開始。
直訊執行人替證人讀完了書面證言,直訊程式便算結束。如果他還有要向證人詢問的問題,可以作為補充問題向證人口頭提出。但這種情況是少有的。即使有問題也只是極少數,因為書面的內容是事前經過執行人同證人詳細“協商”的,不至於有太多的“未盡之意”。
直訊改用宣讀書面證言的方式來進行,是遠東軍事法庭審訊程式的一大革命。它為法庭節省的時間之多是不可估量的。倘使法庭對數以百計的證人始終拘泥於英美法系的陳規,堅持直訊必須採用一問一答的方式,像審訊最初期那樣,那麼人們不難想像:東京審訊必會大大拖延,月復一月,年復一年,而審判結束更是遙遙無期了。在遠東法庭採取的加速審訊的各種措施之中,這個對直訊方式的變更無疑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明智的一個。
乙)第二階段反詰
反詰(cross examination)亦稱“反訊”,也是證人出庭作證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階段,但不是每個證人所必經的階段。有的證人在直訊完結之後,對方表示不願對他進行反詰,那麼他便可立即退席,他的作證任務此時便算全部完成。
對方之所以放棄對證人的反詰,原因很多,大致不外乎:1。證人陳述的事實十分簡單明確,無懈可擊,無隙可乘。2。證人的立場堅定,態度強硬,而所陳述的證言又合情合理,估計不容易從他口中撈到什麼有利於己方的東西。3。證人陳述的事實無關宏旨,且證據價值很小,估計法庭必不重視,因而沒有對他進行反詰之必要。例如,被告辯護律師曾提供過許多被告們當年的同事、戰友或僚屬來出庭作證,說某某被告一貫秉性忠厚,對人友愛,從未有過殘暴行為,或者說某某被告酷愛和平,一貫熱心國際友好合作,絕無侵略他國的意圖或野心等。對這一類的辯護證人,對方(檢察官)大都放棄後詰,藉以表示輕視或蔑視之意。
除了上述幾種情況之外,證人多半是逃避不了對方的反詰的。估計在遠東國際法庭親自到庭作過證的四百多名證人之中,約有半數是受過反詰的。
反詰是由提供證人的對方代表或律師執行的。對檢方提供的“檢察證人”,執行反詰的是被告辯護律師。對被告方面提供的“辯護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