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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或是否重要是一個牽涉到檔案實質和內容的問題,其解決是比較複雜、困難的,絕不像上面所述的兩種問題(翻譯上的錯誤問題和形式上的缺陷問題)那樣簡單容易。
首先,對一方檔案提出抗議的對方發言人(檢察官或被告律師)在宣告抗議及請求法庭拒絕接受之後,緊接著便須說明他的理由,即為什麼這個檔案對本案不重要或無關聯。這個說明必須扼要、簡短、有力,過分冗長拖拉的說明容易引起法官們的厭惡,以致可能作出不利於己方的裁定。因此,訴訟一方在法庭規定的二十四小時以前接到對方即將提出的作證檔案時,他們匆匆忙忙而聚精會神地研究的便是:對這個檔案是否要提出抗議;如果抗議,用什麼理由去抗議;以及怎樣說明才能使抗議動聽、有力。這是訴訟雙方“鬥智”的焦點之一。在這件事上,任何一方對於對方所提出的作證檔案都是採取吹毛求疵、錙銖必較的態度的。
在抗議者發言之後,原提證人還可以發言駁斥抗議的理由,堅持要求法庭採納這個作證檔案。照理論上說,抗議人還可以要求再度發言,原提證人也可以要求再度駁斥,如是迴圈往復,以至無窮。然而事實上,法庭在聽取了雙方一二次發言之後,便會加以制止。那時庭長便會宣稱:“我們已經聽夠了。現在是我們作出裁定的時候了。”
法庭作出裁定的方法也是經過一番由繁到簡的演變過程的。參閱本書第二章第三節。
在審訊的最初期間,法庭每遇到一方抗議另一方提出的證件並要求拒絕接受的場合,在聽取雙方發言和辯論之後,庭長便宣佈暫時休庭,法官們退到會議室中去討論一番,作出決定後再回法庭宣佈。這樣,前後至少要消耗二十分鐘,甚至半小時以上。法官們早已感覺這是小題大做,勞而無功。
隨著審訊的進展,這種抗議和要求愈來愈頻繁,愈來愈令人厭倦。特別是被告方面的辯護律師們看準了這是拖延審判最好的辦法之一,於是對於檢方所提的證件,總是要儘量鑽空子,挖空心思地去找這種或那種理由向法庭提出抗議和請求拒絕接受。
為了對付當事人的延宕政策,法庭在開審不久便採納了一個新的辦法,那便是:對於這類抗議和要求不休庭舉行會議討論,而就在庭上當場投票解決,除非庭長認為問題特別重要,或者有某一位法官向庭長表示要舉行會議。
投票的辦法很簡單。每一位法官桌上都置有一本小拍紙簿,在庭長制止了雙方發言之後,法官們便在簿上寫下自己的意見,即接受抗議或反對抗議,然後把它扯下,傳遞給庭長。庭長計算一下正反的票數,然後即以多數的意見作為法庭的裁定,並立即當眾宣佈。如果裁定系拒絕抗議,則登記官照例高聲宣佈該證件已被採納並編為法庭檔案第……號,隨之提證人便開始宣讀檔案的內容。如果裁定系接受抗議,則提證人必須撤回其檔案,自動退出發言臺。
法庭這個作出裁定的新辦法當然節省了很多審訊的時間。但是辯護律師們對於抗議對方檔案的興趣並沒有減少。因為,他們明白:裁定的手續雖然簡化了,但是提出抗議的說明以及對方的答辯,加上雙方發言的口頭翻譯,卻還可以拖延相當多的時間。因此,他們在全部審訊過程中對於這件事始終孜孜不倦、樂此不疲。
——以上所述系一個作證檔案從準備(翻譯、印製副本並送達各有關方面)到被接受的全過程。誠然,大部分作證檔案從提出到被接受是未經過抗議、爭辯和裁定的過程的。但是,考慮到法庭接受的這種證件為數達四千三百餘件之多,哪怕其中只有1/10(事實上還不止1/10)要經過這種抗議、爭辯和裁定,法庭所消耗在這件事上的時間已經是很可觀了。
此外,還有許多檔案(估計也在1/10以上)是在一方提出之後,經過對方抗議和雙方爭論,最後由法庭裁定而被拒絕接受的。這些檔案當然不算在法庭接受了的那四千三百餘件之列,但是它們在被拒絕的過程中依然消耗了法庭不少的時間。
由以上看來,作證檔案的提出和採納確實是訴訟雙方的以及法庭的一件相當繁重緊張的工作,它在整個審訊過程中所佔用的時間比例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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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及受訊的程式(1)
(一)證人的傳喚及出庭前的守則從上節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裡,作證檔案提出及採納的程式是相當複雜、繁瑣的;訴訟雙方在這件事上的鬥爭是非常激烈、緊張的。但是更復雜、更繁瑣的是法庭關於證人出庭作證及受訊的程式,訴訟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