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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我現在提出作證檢察檔案第……號(或辯護檔案第……號)。有的時候他還加上幾句關於檔案內容和它與本案之關係的說明。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是不必要的。因為,正如前面所指出過的,在每方提證的每一階段之初都有一個總的引言或介紹,說明在這一部分提證中當事人打算提出些什麼證據,證明些什麼事實。因此,在個別證件提出的時候,除非有特別的情況,提證人只要說上述的一句話就夠了。
在提證人上述發言之後,如果全場沉默無聲,這就表示對方沒有異議或抗議,檔案翻譯上也沒有問題。庭長稍候片刻,旋即宣佈:法庭接受了(或採納了)這件證據。繼之便是登記官高聲宣佈:“檢察(或辯護)檔案第……號已被接受,並編為法庭檔案第……號。”法庭檔案的號碼是按照法庭接受的時間先後依次編定的;它是統一的,沒有檢察檔案和辯護檔案之分。
在登記官作了上述宣佈之後,提證人便可開始宣讀證件的內容。讀畢,證件被正式列入卷宗,歸檔儲存。同時,他所宣讀的部分也被速記和錄音記載下來,成為法庭記錄的一部分。
這是一方提出的一個作證檔案成為法庭接受的一件證據最簡單、最順利的情況。但是在另外許多場合,情形卻要比這複雜得多。茲列舉幾種可能性如下:
一種可能性是:在提證人發言要求接受他所提的檔案作為證據之後,法庭語言科主任或代表立即起來指摘檔案翻譯上有某種錯誤或缺點,要求法庭准許對它作某些修改。由於語言科是法庭自己的一個機構,它的要求經常是得到法庭的批准的。除非檔案翻譯上有重大的缺點或顯著的錯誤,語言科並不亟於作出這種要求,它並不熱心於“吹毛求疵”,像當事人一方對待對方所提的作證檔案一樣。因此,這種可能性是不大的,在整個審訊過程中只發生過幾次這樣的情形。
另一種可能性是:在提證人發言要求接受他所提的檔案作為證據之後,對方的代表(檢察官或被告辯護律師)立即起來表示異議或抗議,並要求法庭採取相應的行為。他們的要求不外乎下列三種:
1�由於發現了對方所提的作證檔案翻譯上有錯誤或缺點,要求法庭命令在檔案譯文上作某些修改。遇有這種情況,法庭經常是把要求交給法庭常設的由三人組成的“語言仲裁委員會”(亦稱“語言仲裁小組”)去研究。語言仲裁委員會的三位成員在開庭時必須全體到庭,端坐在委員席上,不能片刻離去,以便隨時解決公開庭訊中發生的語文翻譯上的糾紛。這個委員會是法庭語言問題的權威機構,它作出的決定是最後的、不能推翻的。參閱本書第二章第六節。法庭根據他們研究的結果,然後作出接受或拒絕此項要求的裁決,並當庭宣佈之。
2�由於發現了對方所提的作證檔案形式上有缺點或可疑之處(如檔案不是由有權的機關所頒發、印章或簽字有缺陷、日期或地點有疑問等),要求法庭拒絕接受或命令提證人自動撤回加以補救。法庭對於這類要求,為了不使審訊無限期地拖延,通常是援用憲章第十三條(甲)項的規定,斷然地加以拒絕。憲章第十三條(甲)項規定“法庭有權採用它認為有作證價值之任何證據”。這原系一項非常寬大的規定,授予法庭極大的斟酌權力。法庭有的時候堅決利用了這項規定;但是,由於受了英美法系形式主義的採證規則的影響,有的時候它又堅決拒絕利用這項規定。在共約十六個月聽取訴訟雙方舉證的過程中,法庭在這件事上的態度始終是搖擺不定、自相矛盾的。但是如果對方指出所提檔案完全是偽造的或冒充的,而不僅是指出形式上有某種或某些缺陷,則法庭必須認真處理。例如,辯護方面提出前偽滿皇帝溥儀致日本陸相南次郎的一件信札,而檢察方面指出它是偽造的,請求法庭拒絕接受。這時法庭便不能斷然、輕易地拒絕檢察方面的請求,因為它指摘的並不是檔案的普通的形式上的缺陷而是涉及檔案根本真偽和有無的問題。遠東法庭對這件事的處理辦法系交由一個專家小組去作字跡鑑定。前北京大學國文教授張鳳舉,由於中國法官之推薦,曾被邀為小組成員之一。但是,由於專家們的鑑定意見彼此有很大的牴觸,法庭對此事遂未認真追究,便以不了而了之。
3�認為對方所提出的檔案對本案沒有關聯性或重要性,因而提出抗議並要求法庭拒絕接受。這是訴訟雙方最經常提出的抗議和要求,被告辯護律師特別喜歡用這個辦法去製造糾紛,藉以拖延審訊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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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證檔案的提出及採納的程式(4)
由於一個檔案對本案是否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