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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這件事上的鬥爭無疑是最激烈、最緊張的。考慮到在全部審訊過程中法庭接受了雙方提供出庭作證的證人達四百一十九名之眾,這件事所耗費的審訊時間無疑是最多的。在419名出庭證人之中,檢察方面提供的(即所謂“檢察證人”)為109名,被告方面提供的(即所謂“辯護證人”)為310名。證人出庭作證程式消耗公審時間最多。例如,前偽滿皇帝溥儀的作證及受詰便佔用了八整天的工夫。其他較重要的證人,如號稱“日本通”的美國專家黎伯特,來自東南亞的英軍上校魏爾德,來自美國的海軍上將理查遜,前日本陸軍少將田中隆吉,盧溝橋事變時的北平市長秦德純,宛平專員兼縣長王冷齋等,他們每個人也都佔用了法庭好幾天的工夫。
遠東國際法庭“憲章”和“程式規則”關於證人的規定比較簡單,僅有下列幾項:
“憲章”第九條“公平審判之程式”(丁)項規定被告有權詰問證人(“被告有權由其本人或由其辯護人進行辯護,包括詰問任何證人之權,但應受法庭所決定之合理限制”);(戊)項規定法庭應協助被告傳喚證人(“被告得以書面申請本法庭傳喚證人……該項申請書應載明其所設想該證人……之所在地址,並應說明需由該證人……予以證明之事實,以及此等事實與辯護之關係。如本法庭准許此項申請,則應依情況之需要予以協助,俾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