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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例如,檢察方面為了說明日本準備侵略戰爭的情況和被告荒木貞夫(軍閥典型)在備戰中所起的領導作用,曾經提出過一部名為“非常時之日本”(亦稱“日本的生命線”)的影片作證。法庭接受了這部影片,並命令將它在審判大廳當眾公開放映。那時全體出庭的人士都在黑暗中屏息觀看了這部充分暴露日本侵略野心的影片,直至映畢為止。在那部影片中,有日本天皇出現的鏡頭。因此,被告荒木貞夫是日特著大禮服到庭觀看放映,以表忠藎。可見此人之冥頑固執。按法庭對被告衣著採取放任主義,並未規定他們必著囚衣。在審訊期間,被告們雖都羈押在巢鴨監獄,然而他們出庭時的衣著卻是形形色色、多種多樣的,其中以著西式便服及舊式日本軍便服者為多,著純粹日本和服及木屐者則向未見有。在審理日軍暴行的階段,檢察方面曾提出一部名為“明朗生活之俘虜”的電影作證,藉以證明日方的虛偽欺騙宣傳。該片亦經法庭作為證件接受,並曾在法庭公開放映過。又如,在審理日軍對澳大利亞戰俘的暴行階段,檢察方面提出過一些俘虜營悲慘生活的照片(俘虜們揹著日軍偷偷地攝取的)作為證件。這些照片被法庭接受了。此外,南京大屠殺的主犯、被告松井石根為了要證明他事後有真誠懺悔的意願,曾經由他的辯護律師提出一張在他家庭住宅裡設定的一座祭壇的照片,說祭壇系用南京雨花臺(日軍殺人最多的地方)的土壤奠基的,壇上設有“中華陣亡將士之靈位”,松井內疚神明,朝夕誦經叩拜,為死者祈禱祝福。這張祭壇照片上顯出了松井設定的兩塊牌位:一塊是“中華陣亡將士之靈位”,一塊是“日本陣亡將士之靈位”。松井把侵略者和被侵略者不分皂白地同樣供奉,洵屬荒謬可笑之至!這張莫名其妙、毫無價值的照片竟也被法庭接受了。所幸在決定判處松井絞刑的時候,沒有一位法官曾經提議過要考慮這樣一件“證據”。
但是,除了極其個別的情況以外,法庭所接受的幾乎全部是以文字作成的書面證件。憲章中不用“物證”或“證物”,而用“作證檔案”或“檔案”字樣,大體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二)作證檔案的提出及接受的步驟和手續
訴訟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公開庭訊中向法庭提出一個作證檔案之前必須首先履行下面三道手續: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程式規則”第六條。
第一,將檔案全部譯成英文或日文;如原件系英文的必須譯成日文,系日文的必須譯成英文;如原件系第三國文字(如漢文、俄文、德文、法文)的則必須譯成英文和日文。倘使提出作證的只是檔案中的一部分,則應在原件上將該有關部分清楚標明,並譯成英文、日文。
第二,檔案譯成之後,提證的一方必須把它印製(列印、鉛印、油印或影印)成副本。這種副本通常需要一百五十份之多。
第三,在向法庭公審庭上正式提出該檔案二十四小時以前,將副本若干份送達對方(如提出者系檢察方面,副本應送達被告辯護律師;如提出者系辯護方面,副本應送達檢察官)以及法庭語言科主任。
副本必須於二十四小時以前送達對方的用意,是為了使對方事先有充分時間,不但可以審查翻譯上有無歪曲或錯誤,致陷己方於不利,而且可以考慮和研究是否在公開庭上提出時表示抗議,申請法庭拒絕接受,以及如果申請,用什麼理由去申請。這是訴訟一方在接到對方即將提出的檔案副本後最緊張、最費腦筋的工作,也是雙方“鬥智”的焦點之一。至於必須於二十四小時以前送達法庭語言科主任的用意,是為了使語言科有充分時間稽核檔案翻譯上有無錯誤;如果有的話,他可以建議提證的一方自動宣告改正,或者申請法庭公開宣佈該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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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證檔案的提出及採納的程式(3)
——由此看來,一個作證的檔案在未向公開庭訊提出以前,訴訟雙方以及法庭語言科在翻譯、印製、考慮、研究和稽核方面都有許多辛苦而緊張的工作要做。要知道,法庭在整個審訊過程中接受的這種檔案為數在四千三百件以上(被拒絕的還不計算在內),東京審判在這些方面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在一個檔案完成了上述的三個步驟之後,提供的一方便可以自己給它編一個號碼。例如“檢察檔案第……號”或“辯護檔案第……號”。編號之後,在公開庭審的適當階段中,亦即審理的問題到了用得著這個證件的時候,便可向法庭正式提出,其手續如下:
首先,提證一方的代表,檢察官或辯護律師,站到法官席前的發言臺上,只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