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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萬之賂,遂不顧梁邦瑞“病瘵羸甚”,極力助成,結果成婚之時,梁“鼻血雙下,沾溼袍袂,幾不成禮”。過了一個月,竟一命嗚呼,致使公主幾年後亦鬱郁病死。萬曆四十二年(1614),葬神宗生母孝定皇太后時,原定徵用人夫三千人,後來宦官中飽私囊,“折價用八百”,剛巧碰上下大雨,棺材“比舊加大,肩重難勝”,只好停了下來,由兵部“發昌平兵助之”,才把棺材抬到陵地[135]。這兩事對千方百計搜刮金銀,逼迫宦官向他“孝順”金銀的神宗來說,不能不說是莫大的諷刺。
宦官對錢財雁過拔毛的例子,亦比比皆是。
萬曆三十五年(1607),工科右給事中王元翰在題為《稽積弊以裨實用》的奏疏中尖銳地指出:“每一興作,庫藏發百萬,朝廷只得十餘萬金之用,庫藏發十萬,朝廷只得萬餘金之用。”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原因在於提請金額的是宦官,而施工之時,實權亦操在他們手裡,工部難於插手。這些虛耗了的錢財,“既上不在官,又下不在民”,仍然是落到了宦官的腰包。他甚至提出以後內監提請三分的,只要給一分儘可夠用了。王元翰曾經親自經手橋樑與感恩殿等工程,親眼見到施工過程中以少為多、以劣充好、偷盜物料等現象,所以他的奏疏很有可信性。沈德符在《萬曆野獲編》中記述到京師的營造時,也指出宮廷營建費用,比民間加數百倍。乾清宮修理一扇壞得不太厲害的窗,宦官即估價至五千金,還未滿足。三十八年(1610),田成叔在《催箭樓興工疏》中,奏稱自己到神木廠查驗,見起蓋箭樓的各種構件如梁、柱、枋、椽、榱桷、斗拱之類,均已砍削完畢,隨處散放,只是由於開始工部與內監會同估價時,內監陳永壽提出要十多萬,工部以為太多,加以削減,陳永壽遂加以阻撓,遲遲不動工,致包辦這項工價的匠頭張成等賠墊銀兩,未得收入分文。同疏中,還揭露三十六年(1608)修都重城等處時,內監馬謙以包工為名,領銀萬餘兩全部放入私囊,工程並沒進行。天啟年間更是“債帥”劇增,“上自大將副將,下逮參遊閫帥備總,千夫長百夫長之屬,無不各有定價”,有缺出時,只要賄賂於要津中貴,即可得之,當然,這筆賄賂費是“償之部下之卒旅”[136]。
二、明朝宦官與經濟(20)
宦官肆無忌憚的貪汙勒索,嚴重助長了封建社會無法根除的積弊——幾乎無官不貪的歪風。“以廉者為拙,以貪者為能”,“有事非納賄不免於禍”,“民間細事無不以賄”,造成“貪鄙成風,廉節日喪”[137]。崇禎元年(1628)七月,戶科給事中韓一良在上疏中揭露:“今世何處非用錢之地,何官非愛錢之人……向以錢進,今安得不以錢償?”“上司督取既多,……至考選朝覲,動費四五千金……而欲守令之不愛錢乎?”這真是一語中的,連崇禎皇帝朱由檢亦以其能切中時弊,命韓一良於廷臣中朗誦奏本,給予嘉獎,並越級提升他為右僉都御史[138]。但是,韓一良仍未敢把矛頭指到宦官身上,宦官的藉機貪汙依然如故。如崇禎五年(1632)冬季以後,每有警報,便令百官進馬,並及鞍轡,於御馬監交納。這“進馬原以急功,乃適為內射利之端”,御馬監內官乘收馬之機,在收馬處門外繫馬數匹,讓進馬的人帶上銀子,在這裡納銀買馬,同時收馬交納。賣馬、收馬歸於一人、一時、一處,這些銀子顯而易見都到了宦官的腰包,也就難怪在他處買來的、多好的駿馬也不被收納了[139]。崇禎十四年(1641)四月,前內閣臣周延儒的門生張溥,收集了二十萬兩銀子賄賂宦官,於是,就在當月,周延儒覆被召入閣。類似事例不勝列舉,均足以說明宦官的貪汙是積重難返,不管是韓一良還是朱由檢,都無法煞住這股歪風。
宦官還把貪汙勒索的黑手遠遠地伸到外邦。正統時,王振和鎮守大同太監郭敬均多次接受過瓦剌使臣賄賂的良馬,並偷偷地把打造好的鋼鐵箭頭裝到甕裡送給他。正德時,劉瑾接受了日本使臣宋素卿賄賂給他的千兩黃金,遂矯旨賜宋素卿以飛魚服。而飛魚服,據《明史·輿服志》載,在天順、弘治時是官民都不準穿著的,即使公、侯、伯等違例奏請,亦要“治以重罪”。正德十三年(1518),明令規定二品大臣的服色才得飛魚,可見劉瑾對日本使臣是從受賄到濫賜。嘉靖二年(1523),日本使者宋素卿、宗設各自代表不同的領主分道入貢,互爭真偽。寧波市舶太監賴恩接受了宋素卿的賄賂,凡事偏袒宋素卿,宗設大怒,以武力大掠寧波,殺死武官多人,導致了中日正常外貿關係一度長期中斷。萬曆時,高在福建,以價值數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