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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偵訊辦法,一場狠打,配以灌洋油,坐老虎凳等中國文化精華,再頑強的雷諾,也得如實招來。如果,再交國防部軍法局審理,軍證一審終結,雷諾的刑期,非死即終生監禁。但是,雷諾享有外交人員待遇,享有租界時代的帝國主義在華特權,是臺灣心甘情願,請美國防衛臺灣的代價,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結果。
雷諾有他自己的故事。他說,當晚劉窺看他太太淋浴,最初並無殺人意圖,只想扣留送警。發現劉手持木棍,向他高舉,有襲擊的模樣,喝止無效,扣動扳機開槍。他說:出事前,正關上門燈,聽見太太叫他,回頭一看,有隻蜘蛛從浴室內爬出來,以為是雷太太怕蜘蛛,還叫她不要慌。但太太卻說,有人偷看她淋浴,因此回臥室拿起手槍,裝幾發子彈,從後門出去,直至隔壁B2門前,在黑暗中,誤以為劉持木棍為鋼管,劉且著制服,以為劉要傷害他。驚恐中,射出第一顆子彈,劉中彈,向階梯逃去,摔倒竹林邊,看不到劉的臉孔,只見兩腿露在地面上。回屋叫太太打電話,通知憲兵,再到室外,見劉側身屈膝走來,耽心劉有槍,乃再發一槍,擊中要害。總之,雷諾說是為了“自衛”。'5'
這樣不合情理,不符常識的供詞,當然沒有一絲真相。後來,在法庭上重說一遍而已,和雷諾扶著《聖經》時所宣誓的“一切全是事實,全部的事實”(Nothingbut truth,the whole truth)背道而馳,不僅欺矇法官,更欺矇上帝。臺北報紙的評論,稱為“好萊塢劇作家式的靈感”,可說既諷刺又真切。
根據中國刑事專家,從現場勘查反得的結論,其中疑點甚多,且分志如下:
第一點,雷諾所說向“死者”劉自然舉擊之第一槍,是雷諾太太在浴室內淋浴時,發現有人在窗外窺視,雷諾即攜槍自後門出來,走到隔鄰前面轉角處,操中國話向“死者”說“等一等”,“死者”聞言後,手持棍向雷諾走來,雷諾為了自衛發射第一槍,“死者”即倒地。根據雷諾之所說及現場的位置,不無疑問,按一般常理的判斷,如有人在窗外窺視他人淋浴,被人發覺問話,焉能不逃去.若逃一定向發覺人相反的方向逃,還會持木棍向發覺人攻擊,確實難信。同時雷諾站的位置下面,即有60W的電燈光,浴室亦有燈光外洩,證明該處燈光很亮,雷諾為何說看不清楚。
第二點,雷諾說向“死者”放射之第二槍是要進內告訴太太,打電話給MP時,發現死者用手按腹圖逃,乃開第二槍,死者中槍後即向暗處逃去,雷諾說發射第二槍之位置與劉中槍之位置的中間距離約十四、五英尺,但是經法醫檢驗“死者”槍口處有火藥,直徑約一英寸,根據專家及書籍上的說明,槍傷口處如有火藥,發槍的距離應在十六英寸以內,那麼雷諾發射之第二槍的距離在十四、五英尺之距離,“死者”槍傷口處何來火藥?
第三點,兩聲槍響是連續發射,還是中間有距離?據雷諾說是有間隔的,但有陽明山某單位電話總機值勤的人員說:曾連續聽到兩聲槍響,另有一位憲兵亦聽到,如以上的證據是對的,此兩槍的間隔時間不無疑問?
第四點,“死者”劉自然屍體發現之地點,是本案最大的疑問?根據現場之勘查,“死者”身中第二槍之地點,與屍體的距離如用直線測量有五十七米半,如“死者”沿著道路逃至伏屍地點的距離約近一百米,試問身中兩槍的人為何會負傷逃至如此之遠!同時“死者”由中槍處至伏屍處,途中要經過崎嶇不平的路及一條小河溝,再走下有斜坡的路,這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第五點,“死者”伏屍在地上的形狀,是頭部朝雷諾住宅的方向,根據地形來判斷,“死者”伏屍的地點是一個斜坡,假使一個受傷的人用雙手按腹彎腰由上坡衝向下坡時,在支援不住伏在地上時,其屍體的頭部一定與前者形狀相反。
第六點,案發後,所勘查之現場,死者中第一槍處、第二槍處,以至死者伏屍地點所經過之道路上,均未查驗出血跡,試問一個受槍傷的人經過幾個移動的現場如何沒有血跡?
第七點,雷諾所說“死者”手持木棍走過來,為了自衛開槍射擊,所謂“死者”手持這根木棍,系認為是“死者”所持之武器,但是這根木棍是在現場竹林中間地點尋出來的,是一根有手拇指粗細的櫻花樹枝,一根樹枝,並不對雷諾的生命構成威脅。'6'
我們站在被告雷諾的立場,為了卸罪,編織一套有利於自己的說詞,為理所當然。
警方無能為力,法院奈何雷諾不得,只剩下外交交涉一途。由外交部長,詩人葉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