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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面,向美國駐華使館表示中方態度,其中有口頭,有書面,前後達三次之多。照會的原則是:(1)該案未解決前,雷諾不得離境。(2)在臺公開審判。(3)審判應求公平,並迅速宣判。
藍欽大使鄭重表示,一切照辦,軍援顧問團長鮑文將軍給劉遺孀奧特華女士的覆信中,亦保證“絕對會有一個公平的審判”。'7'美軍駐臺協防司令部於五月二十日,組織軍事法庭,進行法律程式。
開庭前三日,美方與行政院新聞局聯絡,邀請臺北各報記者列席旁聽,並採訪審判過程。雙方為了席次的分配,發生歧見,美方僅準中國記者三人,前往採訪審訊過程,而外國駐臺記者,人人獲得邀約。臺北各報,站在地主國的立場,紛紛不平,認為美方歧視中國同業常不尊重本地報紙的職業尊嚴。尤其,劉案如此轟動敏感,限制中國記者採訪,即是一個無法令人接受的事實。最後,由新聞局力爭,美方讓步。'8'
美方這樣做,顯然是一種無意的疏忽。平常他們根本很少和中國記者打交道,缺乏這方面的經驗,何況美人辦事,向有大而的之的毛病,因而種下禍根。臺灣記者於審訊過程中,抓著小辮子,其特意的誇張挑撥,未始不是使事件擴大以致不可收拾的間接因素。
軍事審判,於二十日上午九時,假美軍教堂開庭,由法官菲爾德上校主持,循美國司法程式,先徵詢原被告對陪審員的意見後,庭訊開始。陪審員共為十二人,其中四人,請求迴避,所以,實際出席陪審的僅八人(四名校官,四名軍士)。首由檢察官泰波特上尉簡述案情,列舉被告雷諾軍士的罪行、證據及證人名單,兇器包括左輪一支和被告指稱劉用以攻擊的小樹枝一根,除當庭呈驗,並由陪審員一一過目。證人姚李妹—雷諾的女傭,應召出席作證,當日審至中午,小憩後,下午繼續。
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時十的,法官偕全體陪審員赴陽明山雷諾住所,作現場勘察。下午邀聯勤總部軍醫署長楊文達少將和衛材庫庫長孫傳忠上校為雷諾作證,司法術語,稱為“人格證明”(character testify,以被告一貫的為人、品性,提供陪審員作參考。兩位中國軍官經過宣誓,坦言和雷諾天天碰面,經驗中證明雷諾並非壞人,證詞對雷諾有利。
為什麼找到楊、孫二位呢?雷諾擔任醫藥補給職務,他們和雷諾常有業務來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