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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廢物
日本的環境公害事件,已經不是什麼新聞,這其中包括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眾所周知極具代表性的水俁病和骨痛病兩大事件。“水俁病” (Minamata)的名字來源於九州熊本縣附近的一個同名海灣,那裡曾有1 000多人因食用遭受Chisso公司排入海灣內的汞所汙染的魚類而死亡。“骨痛病”(Itaiitai)是一種突出表現為骨骼疼痛的疾病,富山縣的農民因食用遭受重金屬鎘汙染的稻田產出的大米而深受此痛。鎘的過量攝入,使骨骼脆化,以致無法在體內協調運動,導致骨骼的劇痛。
40年來,產業部門與政府沆瀣一氣,隱瞞實情,拒絕對這些汙染事件中的受害者給予必要的經濟賠償。在水俁病事件醜聞之初,受害者曾為此而請願,Chisso公司竟僱傭歹徒威脅請願者,暴徒甚至弄瞎了一個先鋒攝影家尤根·斯密斯的眼睛,正是斯密斯報道了水俁病受害者所受的折磨和遭遇的困境。熊本大學進行相關研究的醫生們的研究經費也被突然取消。甚至到1993年,文部科學省(相當於###)還要求一個教材印刷者將應對水俁病、骨痛病及其他一些工業毒害事件負責的相關公司和企業的名字從教科書中刪除,儘管這些公司已成為真實的歷史記錄中的一部分。
儘管遭受重重阻擾,一部分受害者還是聯合組織起來,於1967年提出了第一份賠償訴訟。然而,政府總是法庭上的至高無上者,正如卡雷爾·範·沃爾夫倫曾充分論證的,日本沒有獨立的司法。最高法院的院長一層一層地嚴密地控制著一級一級的法官,使他們根本不敢違背政府意願。警察機關更是為所欲為,可以不經審問而實施監禁,甚或是為達目的而嚴刑逼供。令人難以置信的事實是,在對政府機關進行的有關訴訟中,高達95%都是以原告方敗訴而告終。
拖延是政府最基本的慣用手段。日本的法律訴訟,尤其是對政府提出的訴訟,往往歷時幾十年才得已處理。一個普通公民對政府或大公司提起訴訟,常常是“志未酬而身先死”,至死也可能得不到任何“一個說法”。這正是發生在水俁病事件中的真實情況。1994年7月,大阪地區法院終於對59名水俁病受害者在1982年提出的訴訟做出了這樣的裁決:法庭未發現中央政府和熊本縣在制止Chisso公司向海灣傾洩含汞廢物的過程中有過失行為。此時,本案最初的59名原告中已有16人死亡。同時,由於漫長的法庭“馬拉松”,依據有關訴訟時限法規,仍健在的12名原告也被法庭排除在外。最終,法官責令Chisso公司支付每位“合法的”倖存訴訟人以300萬—800萬日元的賠償金,數額之低令人瞠目結舌。1995年,作為2000多名水俁病受害者原告代表的大部分人接受了與政府間的調解。至此,距醫生斷定第一起相關中毒事件已經過去了近40年。
第三章 環境:類固醇刺激下的開發(3)
1994年10月和1996年12月,法庭對兩起十多年前的空氣汙染獨立訴訟案進行了裁決,責令相關責任公司對周圍的居民給予賠償,但沒有要求這些公司停止有毒物質的排放,也就是說,依據日本法律,你可能在拖延了幾十年後,不得不對幾十年前造成的汙染付出代價,但法庭幾乎不會責令你停止汙染。
肆意排放
也許有人認為對一個新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因急於發展和缺乏經驗,發生在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的這些事不足為奇,或是難於避免,即便水俁病和骨痛病已被列入20世紀“十大環境公害事件”之中,併成為環境公害的代名詞。事實上,在進入了一個新的千年之際,日本針對有毒廢物的相關法規仍然極其簡單而原始。在日本,有害廢物基本上仍在肆意排放。
美國已對1000多種有毒物質的製造和使用實施嚴格的計算機監控和管理,公眾可以自由地對相關物質的貯備情況和使用記錄進行便利地檢索與查詢。然而,在日本,到1994年,受政府管控的有毒物質名單中只列有區區數十種相關物質,與1968年最初制定的名單相比,幾乎沒有什麼大的變化。即使如此,對這幾十種有毒物質也缺乏相應的計算機監控管理保障系統。同年7月,環境廳宣佈正在考慮效仿美國建立一個相應的有毒物質登記系統,但計算機監控管理和公眾對有關記錄的可進入性仍未提上日程。要求有關公司停止有毒物質的肆意排放還任重道遠,各公司目前只被要求向環境廳上報所排放的這類相關化學物質的數量。
日本法律不要求城鎮和縣在審批建設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