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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達國家,統計家庭年收入只要看納稅記錄就很清楚,但在中國情況要複雜得多。
按照國際慣例,目前比較通行的說法認為,房價收入比在3~6倍之間為合理區間,如考慮住房貸款因素,住房消費佔居民收入的比重應低於30%。
我國各個城市的房價收入比是不平衡的,中小城市的房價收入比多在6倍以上,屬於房價過高的範疇,據調查,全國大部分大中城市房價收入比超過6倍,其中北京、瀋陽、貴陽、南京、廣州、大連和西安的比率都超過了20甚至更高。
房價收入比是一個有嚴格內涵的概念,具體應用時要注意其到底是什麼情況下的房價收入比。在西方,房價收入比有新建住宅的(新房交易),也有舊有住宅的(二手房交易),所選取的房價是中位數價格,家庭收入是中位數收入。由於中國的住宅是按照平方米價格交易而不是按照套來交易,又由於納入中國家庭收入統計的收入只是全部家庭收入中的一部分,因此即使是北京市這樣相對發達的城市,其房價收入比的計算結果也存在很大差異,更為橫向比較帶來了困難。
房價收入比與購房有很大關係。房價收入比值越大,說明居民家庭對住房的支付能力越低。房價收入比反映家庭對住房的購買力。房價收入比可以估算一個家庭購買住房所需要的勞動成本。如房價收入比為40∶1,可以初步估計家庭購買住房需要的工作收入時間為40年以上。房價收入比可以反映民眾的生活壓力,房價收入比越高,民眾的生活壓力越大。
那麼,房價收入比多少才合適?國內目前流行的3~6倍的說法,據考證是20世紀90年代初世界銀行專家黑馬先生(Andrew Hamer)在進行中國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時,提出的一個世界銀行認為“比較理想”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