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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全面掌握案件的細節,才能防止在辯護過程中出現紕漏。
詳細還原犯罪的過程,是審查、判斷進而掌握案件全過程,包括案件具體細節的最有效的方式。
本案,也是這樣。
但我在還原被告人肩部受傷這一個環節時,我設想了很多種情況,反覆模擬,怎麼也得不出一個合適的“傷害過程”。
最終得出一個結論:被告人的肩傷,是自己造成的。
也就是被告人在這個細節上,說了假話。
我和被告人家人進行了分析;他們也非常同意我的意見。
開庭時,又冒出了一位辯護律師,當時我很納悶。一打聽,原來是被告人本人自己請的律師,家裡人不知道。
作者題外話:花到三春顏色消 月過十五光明少
第三節 亂問不如不問 之三
上午要開庭了,這位律師早晨一早會見了一下被告人,便匆匆上庭。
庭審過程中,另一位辯護人就他認為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受害人首先傷害被告人,致被告人輕傷”發問,當問到第二個問題時,我就不讓他問了,因為問多了,會引起其他在場人員的注意,發現那一個對被告人非常不利的情節。
庭審過程中及開庭後,受害人家屬及代理律師,提出了數十個疑點,來推翻被告人自己的說法,後來又開了一次庭。
但是,所有人都沒有發現真正的問題。
案件宣判後,我去會見被告人。我向他提出了這個關鍵的問題,他也不承認,進行辯解。第一種辯解,我給他駁回;第二種辯解,我給他駁回;一共有六種辯解法,我都一一給駁回。
最後,他最終承認了我的分析是對的,並和我認錯說:不該不相信我,另請的律師差一點誤事等等。
當時我的心情很複雜。
我寧可相信我的分析是錯的,我非常希望被告人能夠說服我。
那樣,我既能對得起一個律師的職責,對得起律師的職業道德,也對得起自己的良心。而現在,總覺得對不起自己的良心,更對不起受害人。
我想了很長時間。
一是: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
作者題外話:兩紙京書臨水讀 小桃花樹滿商山
第四節 職業道德與良心
二是: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予刑事責任的材料或意見,維護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以事實為根據中的“事實”,是“法律事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