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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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很少提問,或者不提問。有的雖然提問了,也是無目的的隨意提問,因為別的律師都提問了,自己不提問,顯得自己沒水平,顯得自己不負責,這種提問是很危險的,很多情況下,起壞作用。
辯護律師對自己的庭審發問,要做好重分準備。
首先,透過閱卷,準備好自己要提問的問題,書面記錄下來;
其次,會見被告人時,向被告人提出問題,看其如何回答,如果回答的內容對案件的辯護有利,才能準備在庭審時提問。
必要時,在會見過程中,反覆向被告人提問,看他回答的內容是否穩定。
庭審提問時,甚至於按照在會見被告人時的提問順序。
【刑辯律師王同生警言:刑辯律師庭審發問,準備的越細越好。】
作者題外話:花有重開日 人無再少年
第三節 亂問不如不問 之一
庭審發問要慎重,隨意提問,不如不問。
被告人開庭時,是非常緊張的,大多數不瞭解辯護律師提問的意圖。即便不瞭解辯護律師的意圖,事實求是的回答就可以了,可是,不少被告人,在辯護律師提問的時候,會想一些,律師為什麼提這個問題?律師的用意是什麼?我應該怎樣回答?
想的太多了,往往回答的就錯了,問題就嚴重了。
被告人的當庭供述,對案件的影響是很大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問題時,說出了對自己不利的話,十有*,會被採信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問題時,說出了對自己有利的話,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證據一致,容易被採信。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證據不一致,將會面臨公訴人的“追問”,有時,審判法官為查清事實,還要提問。這種情況下,只有有足夠的理由,足夠的證據才可以。否則,就是“翻供”,就是“認罪態度不好”,就會成為“從重處罰”的理由。
幾年前,我承接了一起故意殺人案件,最終被告人保住了命。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屬非常滿意,對我千恩萬謝,可我就是高興不起來。
事情是這樣的:(對不起,因本案特殊,不便細寫)被告人本人及同行人員(受害人)因故住在了同一個賓館,同一間屋中。第二天早上,賓館服務人員發現其中一人身上多處傷痕死了,房間裡的床上、地上、牆上都有血跡。
另一人(本案被告)肩膀上有一處傷,經法醫鑑定為輕傷。
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兩人在房間裡因為工作問題發生爭執,受害人首先拿出刀子傷害被告人,並劃傷了被告人的肩部,被告人奪過刀子,在奪刀子的過程中,致受害人死亡。
透過會見被告,查閱卷宗,被告人的供述對其本人有利,卷宗材料也無法推翻被告人本人的說法。
偵查機關沒有發現被告人的說法有什麼不妥的地方。
公訴機關也沒有發現被告人的說法有什麼不妥的地方。
最終,透過庭審,審判機關也認可了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保住了性命。
可以看出,本案中,受害人首先侵害被告人,並致被告人 輕傷,這一個情節對被告人是有利的。
但是,作為辯護律師,我卻發現了對被告人非常不利的致命的情節,這一情節足夠推翻被告人對自己有利的所有供述,依法很可能判處死刑。
被告人的傷,很可能不是受害人造成的,是被告人自己造成的。
而這一情節其他人都沒有發現。
既然被告人不想讓作為律師的我知道,我也沒有向他本人挑明。
社會上大多數人認為,一個刑事案件,透過偵查機關偵查,審查起訴機關審查,審判機關的審理,不可能有出入,找律師沒有用,從而在社會上存在一種觀點:
作者題外話:故人故情懷故宴 相望相思不相見
第三節 亂問不如不問 之二
找律師沒用。
我辦理刑事案件,不論案件影響大小,不論案情簡單還是複雜,都要仔細的審查案件事實和卷宗材料。
首先,以懷疑的態度,審查案件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所為。
當確定案件系被告人所為後,就綜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材料等,還原犯罪過程,特別是犯罪細節。
一個案件即便是被告人所為,因為偵查機關調查取證的疏漏,致使某些細節印證不起來,這就為律師辯護提供了“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