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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esp;公訴方傳喚的可做。他們曾經考慮過以下兩種方案:
&esp;&esp;一、以蘇珊患有神經病為由,為她作“無罪”辯護。這就需要證明蘇珊在作案之時完全喪失意識,毫無是非概念,分不清對與錯。而其科學依據必須是該行為人患有妄想症,或精神分裂,或精神錯亂。以賽摩爾·豪勒博士為首的被告方專家小組診斷的結果否認了這種可能。
&esp;&esp;二、承認蘇珊“有罪”,但因其神經功能失調,雖然能分辨是非,知道什麼是違法的,可是在案發之時喪失理智,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專家小組認為蘇珊的情況也沒有嚴重到這種程度。
&esp;&esp;於是,被告方辯護律師只得再退一步,證明蘇珊·史密斯的雙命謀殺案,實際上是一次“自殺未遂”。而要做到這一點,他們首先必須反駁公訴方的“作案動機”,即被告人為了滿足情人的要求而殺害自己的親生兒子。
&esp;&esp;1995年7月0日,星期四,被告方開始傳喚他們的證人。首先出庭的是畢特·羅根和卡蘿·愛麗森,兩位曾為公訴方作證的辦案人員。因為他們倆都非常同情蘇珊的境遇,達韋德·布盧克著重請他們談了蘇珊所表示的悔恨和自責。
&esp;&esp;南卡羅來納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阿爾琳·安佐斯博士是被告方所聘請的心理專家小組中的一員。她認真研究了蘇珊的家庭病史,她告訴法庭沃恩家族中曾有多人患憂鬱症,並詳細講述了發生在蘇珊親戚中的數起自殺和自殺未遂的案例。(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