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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福蘭克林·羅斯福當選總統。1933年3月,羅斯福開始一系列旨在刺激經濟、養活失業工人、恢復全國信心的計劃。在他的敦促下,國會立法建立“全國恢復管理局”(NationalRecoveryAdministration),NRA的7a分部專門管工會的登記,負責保證工會的合法存在,並以工會集體的力量和僱主談判。儘管7a分部並沒什麼實權,它的建立卻被千百萬工人看成是政府為工人參加工會開啟了綠燈。
全美勞聯立即抓住這個有利時機,發展會員,他們的傳單上寫著:“羅斯福總統要你加入工會!”
可是,不久,當時保守的最高法院認為羅斯福的新政過分干預私營經濟,在一次裁決中宣佈,NRA是違憲的,不再存在,NRA的7a分部也自然消失。然而,這個時候,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政治家認識到立法干預勞資關係的重要性。無論是在經濟平穩的時期,還是在經濟蕭條的困難時期,勞工和資本的關係是一種互相依存、互相對抗而尋求雙贏的關係,力量和利益必須在困難的協調下達到平衡,而政府必須在這樣的平衡過程中起積極的作用。這樣的思想,在以往政府不干預經濟的傳統中是沒有的。
在紐約州的聯邦參議員羅伯特·瓦格納的領導下,國會在1936年透過了《國家勞動關係法》,即《瓦格納法》。這是美國勞資關係史上第一個重要的立法。
《瓦格納法》的作用超出了當年的7a分部,為工會的存在奠定了牢靠的合法性基礎,明確規定工會有權代表工人和僱主展開集體談判。從此,這樣的集體談判是法律所要求的一項國家政策,僱主拒絕談判就是非法的。這項法案還提供保證,讓工人無記名投票選舉工會領袖,保護工會成員不受僱主的威脅利誘。
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案》對《瓦格納法》作出了修正。1959年,《蘭德倫·格列芬法案》(LandrumGriffinAct)對此又作出了修正。至今,這些法案仍舊制約和協調著美國工人運動和勞資關係。從此以後,罷工不再是美國工人和企業主對話的惟一手段,甚至不再是主要的手段。勞資對話開始從罷工示威現場轉向談判桌,而政府,特別是聯邦勞動部,有時候甚至是總統,成為勞資談判桌上的對話媒介和協調人。
此刻,美國工人終於意識到,在美國這樣一個法治國家裡,工人最強有力的武器,其實就是手裡的那張選票。就是這張選票,迫使政治家不敢輕視工人的利益和呼聲,從而立法來保障工人的應有權益。美國工會把工作重點轉移到教育工人方面,教育他們理解工人的利益所在,鼓勵工人登記選舉,積極參與各級政府官員的選舉。
60年代民權運動中,聯邦政府透過了一系列法律,大幅度地偏向社會弱勢群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實現了美國工人百年來夢想和爭取的目標。1963年,聯邦立法規定男女同工同酬,禁止性別歧視。5年後,《反年齡歧視法案》透過,有效阻止僱主解僱和歧視40歲以上的工人。最重要的是1964年的《民權法》,由約翰遜總統在白宮簽字生效。約翰遜總統在簽字儀式上特地提到,這個歷史性的法案,如果沒有工人和工會的長期努力,是不可想象的。這個法案的歷史可以上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全美勞聯的主席說服羅斯福總統釋出行政命令,建立“聯邦公平就業委員會”。
在以後的年代裡,美國完善了一系列保障勞工利益的法律,如《最低工資法》。聯邦政府建立了公平就業機會辦公室,來負責監督和實施聯邦《公平就業法》。美國的工會也走上了和平鬥爭、談判妥協這樣尋求雙贏的道路,在發生勞資利益衝突的時候,各方都意識到必須和政府合作,在法律的制約下尋找出路。每年勞聯產聯的大會,總統出席講話,已經成為一個傳統。
這幾年,美國發生過幾次大罷工,比如聯合包裹公司UPS的罷工。這些罷工最終都是談判妥協的,這些罷工都沒有對經濟、對民眾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由於“二次抵制”是非法的,因此,過去以罷工作為惟一手段的工人,是處於弱勢的;今天,在立法的支援、工會組織的強大、政府的中立協調、利用法律保護等手段下,人們大多把今天的罷工看作一種要求的姿態,一種工人力量和訴求的象徵,人們都明白,真正重要的是在談判桌上進行的較量,談判和雙方的協調退讓,成為解決問題的主要方式。
100年前美國的緊繃著的勞資張力被緩解了,一個雙贏局面在雙方的努力下逐步建立。
第三部分 讀書(一)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