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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挑戰司法,則必須先找出“傷害”事實,並由受傷害者或其代表提出起訴。這樣的條件,有時候並不像想象的那麼容易滿足。特別是在地方法律中,有很多歷史遺留下來的成文條例,早已陳舊淘汰,不再強制實施,卻仍然存在於法律文字中,就因為這種不再強制實施的舊法律沒有了被傷害者,缺少司法挑戰的機會。
這樣,就在最高法院作出禁止在公立學校祈禱等政教分離裁決的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一些邏輯上矛盾的現象:在政府主持的公共場合,常常聽到人們公開提到“上帝”。在美國發行的所有鈔票上,印著“我們信任上帝”;在法庭和國會的正式聽證會上,所有證人要手摸《聖經》,發誓說實話,並祈禱上帝幫助;即使是總統的就職誓言和法官們的就職宣誓裡,也會祈求上帝幫助。儘管從理論上說,這兒的“上帝”並不特指基督教的上帝,而可以是任何信教者心目中的上帝,但是這種儀式和基督教信仰的歷史淵源是無法否認的。美國的一些國定假日,比如聖誕節,其基督教節日的來源是毫無疑問的。
原則上講,這些場合提到“上帝”不是強制性的,而是自願的。而法庭要求證人在作證以前必須宣誓,卻是強制性的,宣誓以後說的話就是“在誓言之下”,此後說假話就是偽證罪。在歐洲歷史上,這種宣誓曾經是一種宗教要求,表示你是在上帝面前發誓,是對著上帝作證。隨著歷史演變,現在法庭承認民眾宗教多元化,證人可以選擇自己信仰的宗教象徵來宣誓,也可以不引用宗教物件而宣誓。也就是說,理論上,證人在法庭上可以帶一本猶太教的《五書》,或者一本伊斯蘭教的《古蘭經》,或者帶一本佛教的《金剛經》去宣誓,並表示要菩薩保佑,或者宣佈自己是無神論者,不對任何神,僅僅對法律起誓。聯邦法庭曾經作出裁決,這樣作出的宣誓,在法律上的效果完全相同。
現在就可以理解,儘管有很多人面對這些一再提到“上帝”的公共場合感到不舒服,但是對此提起司法挑戰,卻必須有一定的條件,你必須向法庭證明,你受到了侵權或傷害。而這些提到上帝的場合的“自願”和“自主選擇”的規定,使得你很不容易證明這種場合的侵權和傷害。這就是“忠誠誓言”一直用了半個世紀,用到21世紀的原因。
終於,機會來了。
第四部分讀書(二)
“在上帝之下”還是“和上帝無關”(3)
二、紐道訴美國國會案
邁克爾•;紐道(MichaelNewdow)是加州一所醫院急診室的醫生,49歲,是一個堅定而熱忱的無神論者。他有一個8歲的女兒,在公立學校二年級讀書。根據加州的法律和學校所在學區的政策,學校老師每天都會帶領“自願的學生”,朗誦1954年版本的忠誠誓言。根據美國人公認的概念,未成年孩子的權利和利益由孩子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代表,要把孩子培養成什麼樣的人,這是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權利,而不是國家、政府或任何團體的權力。紐道當然希望自己的女兒也像他一樣,是一個無神論者。可是每天學校里老師帶領宣誓,頻頻提到“上帝之下”,等於在向他女兒灌輸宗教意識,這使他相信,自己女兒的合法權利遭到了侵犯。儘管法律規定,宣誓是自願參加的,她女兒完全可以不參加宣誓,但是,作為一個二年級的孩子,等於被排斥在集體活動之外,而且還要聽到同學們在老師帶領下的宣誓,這仍然形成了一種傷害。
紐道後來接受CNN採訪的時候披露,早在1996年,有一天,他看著自己手裡的一枚硬幣,看到上面刻著:“我們信任上帝”,心裡想,“我不信任上帝。這是我的錢,為什麼要刻著信任上帝?”紐道在加州大學醫學院畢業行醫以前,還正經在密執安大學法學院學過法律,他相信憲法和法律是站在他一邊的,政教應該分離,他的女兒不應該受到這種傷害。1998年,他住在弗羅裡達的時候,就向法庭起訴,但是被法庭駁回,因為那個時候他女兒還沒有上學,“傷害”只是他的預見和想象,法庭不接受。在他搬到加州,女兒入學以後,他再次走向法庭,提出民事訴訟,一口氣把美國國會、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克林頓、加利福尼亞州政府、女兒的學校所在的學區、學區的督導,統統列為被告。
這就是紐道訴美國國會案。原告紐道要求聯邦法庭下令取消忠誠誓言中“上帝之下”的字眼,但是並不要求政府對他和女兒受到的傷害作出金錢賠償,他不是為了錢去惹這個麻煩,打這個官司的。
在聯邦地區法庭上,被告學區的律師向法庭提出主權豁免。美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