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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鴉片商人協助制訂作戰目標和戰略,把商船租借給海軍艦隊,把駕駛員和翻譯人員借調給軍方,提供接待和情報,並在倫敦給軍需賬單付款。但英國派遠征軍到廣州並從那裡沿海北上的目的,是要根據西方的平等原則,獲得一般商務上的和外交往來上的特權,而不是專門為了幫助擴大鴉片貿易。當時鴉片貿易正在很快地自動擴大,不過是中英雙方國際關係規劃中總的對抗的一個摩擦點。
1842 年南京條約所體現的原則,未為中方所完全接受,而英方則認為條約所規定的特權似乎還不夠充分。結果,要到英法對中國打了第二次戰爭,於1858 年簽訂了天津條約之後,條約體系才真正建立起來。即使在那個時候,心裡很不情願的清朝要到18 閱年英法聯軍佔領了北京以後,才肯承認新的秩序。從朝貢關係轉變到條約關係這一過程,經歷了1840年前在廣州達30 年之久的摩擦,以及其後20 年的貿易、談判和武力壓制。
雖然新的條約好象是在平等主權國家之間簽訂的,但實際上它們是很不平等的,因為這違反中國的意願被迫處於較弱的地位,只能聽任西方的商業和隨之而來的文化人侵。到了20 世紀,經過精神飽滿的西方領事們花了三代時間的努力,發揮了條約的優點之後,條約結構才成為一個表達得很明確的、內容周全的體系。它首先以通商口岸為基礎,最初是5 個,最後達80 多個。各主要通商口岸在外貌和制度上彼此都非常類似。每一口岸都有一條擁擠嘈雜的沿江或沿海馬路和貨棧,那裡有成群的苦力代替機器,受中國買辦的監督,而買辦在外國大班(公司經理)的領導下辦事。每個通商口岸都以人煙稠密的中國城市邊緣新建的外國地段為中心,那裡高聳著英國領事館的白旗杆。這新地段裡的部門有俱樂部、跑馬廳和教堂,它由英國的一個正式領事和其他國家的一些領事管理,並受停泊在江上或海邊的粗短炮艇的保護。在廣州、廈門、汕頭和福州的外僑,由於居住區在靠近航道的小島上,就更多了一層保護。在寧波、上海和其他地方,外國地段同中國城市隔一條河、運河、小河或其他水道。
治外法權。在這種法律制度下,在中國的外國人以及他們的活動只受外國法律而不受中國法律的管束。這個制度並不是近代的發明。中世紀的中國政府象君士坦丁堡的土耳其人那樣,曾要求寄居港口的外僑在他們自己頭目的主管下,按他們自己的法律自治。在中國的早期阿拉伯商人,情形就是如此。在鴉片戰爭以前,僑居廣州的英、美人曾要求治外法權,因為他們與北非各伊期蘭教國家和奧托曼帝國打文道時,已習慣於受他們自己法律的保護,同時也因為他們曾受中國人不考慮西方人重視證據的規定或對肉刑的痛恨而打算把中國刑法施之於他們身上之苦。但是,最主要的是外國商人需要有他們自己的契約法來幫助他們。
治外法權用於通商口岸之後,便成為開放中國的有力工具,因為它使外商和傳教士、他們的貨物和財產,以及在某種程度上他們的中國僱員、信徒乃至門下幫閒,都可以免受中國當局的干涉。特別是法國,它採取了保護羅馬天主教會及其信徒的措施。所有這些,至少可以說是損害了中國主權,並且非常有礙於中國反對西方剝削的自衛行動。日本人在1858 年後也受這同一制度的束縛,曾花極大的力量想擺脫它,並在19 世紀末達到了目的。
通商條約的另一重要內容是條約稅則,它定的稅率很低,從而使中國人不能保護他們本國的工業。由於種種原因,條約低稅率的稅則在中國人手裡辦得沒有效力,於是一批外籍人員便被聘於中國的海關。中國僱用外國人的這種辦法是有古例可援的,並且是條約體系的最有建設性的特點之一。在總稅務司赫德爵士領導下,任職中國海關稅務司的一批西方人士成為各口岸的領導人物,也是對平等競爭(透過嚴格執行外貿規章)以及對約佔中國有限財政收人來源5 %的關稅的監護人。由於不受限制,貿易的增長給予北京以重要的、新的財政收人,可供現代必要的支出。
在條約規定的新體制下,西方文明給中國帶來了許多好的和壞的東西。鴉片貿易在1858 年合法化以後,給英屬印度提供了5 %或15 %的財政收人,同時基督教的傳教運動由西方虔誠信徒團體積少成多的捐款來維持。19 世紀30 年代,英美基督教會開始發現現代醫藥在中國比聖經的作用大。教會辦的醫院立即設法防抬疾病,包括戒治鴉片煙癮在內。在中國人看來,辦醫院這件事比起基督教教義和帝國主義行徑之間大的差距來,還不是那麼不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