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辰兒,你莫非真是在跟孤王玩弄機巧?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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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百姓缺乏法律意識,因為在他們眼中,‘法律維權’往往是空談。由於百姓對法律的信任缺失,遇到問題時只能想盡辦法走關係、找後門,用金錢解決問題,甚至不惜犧牲自己來逃避法律制裁。這是無奈之舉,也是一個國家走向悲哀的起點。
歷來都說法律不完善,卻從未聽說哪個國家抱怨法律條款過多!這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麼呢?
正是因為法律越詳細,就越能保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記得有一個關於糧倉小吏的故事。
因一夜暴雨侵襲,第二天發現糧食全部黴爛。
依照秦法詳盡的處罰規定,按照相關條例予以處罰,最多隻是罰款而已。
若是沒有這條法律規定呢?
那就要看上級官員的臉色行事了,萬一上級官員心情不佳,很可能將小吏處以極刑。這樣一來,小吏恐怕要趕緊疏通關係、送禮求情,以期減輕責罰。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法律不夠細緻就會增加‘人治’成分,因為缺乏明確規定,執法人員只能依據個人理解去執行,對違法者而言,可能面臨遠超出實際罪責的風險。
本應接受罰款處罰的案件,卻有可能遭受死刑的危險。假如上級官員正好與其有仇怨,是否會利用職權公報私仇將其殺害呢?
如果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約束,上級官員豈敢隨意枉法施刑?顯然,他是不敢的。
這就是法律細化能夠更有效地保障平民百姓安全的原因所在。”
“確實如此,大秦之所以能夠屹立於世,正是因為我們在法治上的成熟與獨到。不僅有嚴謹的法律體系,更有依據法治設立的司法機構,在案件審理中對證據的重視尤為突出。這樣的制度對於公正裁決案件意義重大。”
“這觀點的確站得住腳,我之前特意對比研究過六國的司法程式,相比之下,我大秦無疑是最為完備且卓有成效的。在大秦的司法體系裡,鼓勵透過正當程式揭示案情真相,刑訊逼供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手段。
大秦將審訊結果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級為‘上’,即在不採用刑訊的情況下,僅憑口供和證據就能掌握實情;第二級為‘下’,是指必須藉助刑訊才能查明案情的情況;第三級為‘敗’,指透過恐嚇手段獲取資訊的案件。
整個審判過程被劃分為三個步驟:首先,全面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即使明知其中有虛假成分也不打斷其講述;其次,針對記錄中的矛盾點進行追問,並進一步完善記錄;最後,對於多次更改口供或拒不交代事實者,經司法官員批准後才可採取刑訊。
判決之後,會有一個宣讀判決的過程,稱為‘讀鞫’。若當事人接受判決,則開始執行;若不服判決,可申請複審,這被稱為‘乞鞫’,既可以由當事人親自提出,也可由其親屬代為申請,但必須在判決宣告後立即提出。
這套審判程式之嚴密,即便在我前世所處的時代也可見類似之處,西方文明更是要等到一千多年後才建立起相對完善的法制流程。可以說,大秦在這一方面超越了他們整整一千年,正是這種高度成熟的法制保障了國家秩序井然,使大秦相較於六國更顯清明。
“沒想到啊,辰兒,以前你三年間的頑劣不堪、上課打盹、氣走先生,寡人都以為你難當重任,原來你是在隱藏實力,故意示弱!看樣子你在私下沒少用功,尤其是對大秦及六國治國理念的研究,你已經深入骨髓了。
看來你對法家思想頗為推崇啊!
“倒也不是推崇,只是我比較贊同法家很多理念。儒家曾詆譭法家主張耕戰、禁詩書、抑商賈,認為這些導致戰爭不斷,愚弄民眾。對此我不禁失笑。要知道,若要世界無戰爭,唯有天下一統!做不到的話,戰爭永無止息。而所謂的和平與統一,依靠的絕非儒家所說的仁愛與良心,而是實實在在的國家實力,只有自身強大,他國才不敢侵犯。儒家那套說辭,不過是弱者的自我慰藉罷了。”
“說得精彩,趙高,都記下來,待會讓扶蘇好好看看!”
“奴婢遵命!”自趙辰發言伊始,趙高便已在心中默默記錄,他認為這是自己親近公子的大好機會。果不其然,瞧見大王連連點頭讚許,趙高心中竊喜不已。
然而趙辰面對眼前這一幕卻哭笑不得,老爹這般表現實在有些出乎意料,這可不是那位霸道冷峻的秦皇應有的風範嘛!不過趙辰心底還是暗爽的,能讓千古一帝如此折服,他也算是史無前例的第一人了。
迴歸正題,
“儒家的事暫且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