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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架勢了。
而且,他們還有“幫手”,每三戶都配一戶女真役工,有男有女,有老有少——都是幽雲地區的女真戶,被北廷抄戶軍管後分批送到屯田區,其中包括宋軍俘虜的女真兵。
宋朝是個講究仁義道德的王朝,不僅國內禁止平民為奴,而且也不允許將俘虜變為奴隸——至少明面上不允許,暗地裡的私販行為卻很難禁絕——雷動將之斥為讀書人的迂腐,但也不願背個“戰俘為奴”的壞名聲,於是換了個說法,變俘為役工,必須為朝廷服力役十年,當然,朝廷要給工錢——一文、兩文也是錢嘛。
若按雷動的想法,這些覬覦中原的胡族當然是殺了乾淨,但大規模屠殺女真平民必會招致國內士人的詬病,倒不如換一種方式,將他們禁錮在土地上,慢慢磨去這個漁獵民族的野性,圈養出一批農耕之民,穿宋服,說宋話,今後再一步步遷往內地……幾十年上百年之後,這個關外胡族便會徹底融入華夏。
用文明殺人,遠比用刀兵殺人更能摧毀一個民族。
雷動深明此理。
軍屯在幽雲南部很快轟轟烈烈開展起來,但是,緊趕在三四月播栽下去的稻麥,最早也得到七八月才能收割,對大軍口糧來說,遠水解不了近渴。
為此北伐大營又實行“鹽引換糧”之法,即用低於官榷(què)價格的鹽引吸引商人運糧,換取鹽引後可以到清州、滄州、濱州等沿海鹽場提鹽,轉賣後賺取差價。
“鹽引換糧”之法並非雷動首創,事實上北宋邊軍就是採用此法解決部分軍糧的運輸。
這個辦法的好處是能替朝廷節省運軍糧到邊關的成本,同時也避免了官方運糧產生的人為和非人為的損耗。當然,相對應的,商人則會因此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所以“鹽引換糧”必須給出足夠利益才能吸引商人運糧。
當時商人運糧換取鹽引後,兌換的官鹽其實並不夠補償他們運送糧秣的費用,但這些官鹽只是個幌子,可以用來名正言順地處置私鹽——商人從西夏青白鹽池販回的私鹽,比宋朝官鹽便宜得多——擁有一斤鹽的量,往往能賣出十斤去,其中九斤都是私鹽,利潤約有三五成,這才是商人“以鹽換糧”的獲利大頭。
但北宋朝廷對奸商私販青白鹽查禁甚嚴——顧忌党項人獲鹽利過多而強大國力——使奸商手中的西夏私鹽量萎縮,往邊軍運糧的積
極性自然下挫;而朝廷也不肯降低鹽引換糧的比價來提高商人運糧的積極性,是以“以鹽換糧”的政令時廢時行,並未成為長策。
說到底,還是鹽的產量沒上去,讓朝廷不願意在“鹽引換糧”上讓利太多,畢竟,榷鹽是除農稅外的主要財政來源之一。
宋室南北分立後,北廷失去了淮南、兩浙、福建、廣南的鹽區,而鹽利仍然是朝廷看重的主要財政收入之一,因此如何提高現有鹽池鹽灘的產量,並擴建新鹽區成了北廷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建武二年,雷雨荼擢拔濟州通判李迨(dài)為榷鹽務提舉官,在開拓新鹽區的同時,又對鹽場制度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
一是裁撤不良官吏,減少貪汙、盤剝、剋扣之風;二是官府提高對鹽戶額內鹽(必須低價賣給官方的鹽)和額外鹽(額定鹽稅之外的鹽)的收鹽價格,並允許鹽戶留下一成自由販賣——以前鹽戶必然將所有鹽賣給官府榷賣,而且官府收鹽價低至每斤七八文,致使無利可圖的鹽戶“多竄亡,至官府追捕拘繫之,乃肯就役”;三是聚集有經驗的鹽工改良現有製鹽法,每有革新均予以重獎……
這些舉措提高了鹽工的積極性,也促進了製鹽技術的進步,食鹽的產量和質量都提上去了,但提高的產量並沒有榷出,而是被朝廷囤積起來備戰之用。
因故,雷動在幽雲才有底氣施行讓利三四成的“以鹽換糧”法。
商人對利益的嗅覺向來比貓嗅鹹魚還靈敏,立時大大小小的商人都向幽雲之地奔湧而去……不過兩三月,北伐大營就換得了十數萬石軍糧。
與之相應的,商人們手中持有了巨量鹽引,一旦這些全部兌出食鹽投入市場,則鹽價定然下挫,但商人們多數精明,尤其是持有鹽引最多的大商人,眼見行情不妙絕對不會大量出貨,而是囤積起來,直到鹽價回穩;況且,還有很多商人不是鹽商,而是將鹽引倒賣投機,所以實際兌換進入市場的食鹽遠遠少於北伐大營發出的鹽引量。這就使市場鹽價不會下降過大,從而大幅迫降官府正常榷鹽的價格,使朝廷蒙受損失。
而“鹽引換糧”湊足的十幾萬石軍糧已夠宋軍用到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