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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如刑部侍郎賈選、大理寺卿範浚、御史臺監法院長官朱克己這些人則是作為法學者參與會議。其中,長杭府的府尹、通判以及負責議法斷刑的判官、推官、司法參軍和司錄參軍都是按日輪流出現在旁聽席上。
因為在大會的第二階段,將會以各個法系審決的具體案子來進行例項討論——朱熹接到狀紙後,調了富春縣一審和二審的案卷,認為這樁案子在婚姻糾紛案裡很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便將案情陳述抄寫後委託次日列席會議的長杭府判官遞給了大會主持人、大理寺卿範浚手中。
範浚徵求名可秀的意見後,將這樁案子加入了交流案例中。
因為這種民事案件的審理是當庭取證,開庭時間不需要拖太久,正好可以定在華夏法系闡述完畢後的次日進行——作為大會交流討論的第一個案例。
範浚的提議獲得了各國法學者的贊成,可以現場旁聽宋帝國的民事案件審理,這對其他國家的法學者們來說是一個很好的觀察、審視機會。
案件審理的日子定在九月十五。
為了不讓學者們的旁聽顯得突兀,引起案件事主的猜疑恐懼,長杭府提前發出公告允許百姓旁聽。
便有訊息靈通的人士打聽到“內。幕”,於是,到了案件審理這日,出現在紅杈子外的旁聽人員只有少部分是身著短衫的市井百姓,而多數都是穿長衫子計程車人,有便服的官員,也有著遙�賴娜迨亢脫ё櫻�褂幸徊糠執麼∶鋇墓偌遺�臁�
長杭府的審案地點在京府左司法庭,是專門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庭——最先是大理寺修建的專門用於公開審案的公堂,庭內設法官席、原告席、被告席的旁聽席,並有擴音設定,即使坐在旁聽席的最後面也能聽得清楚,後來朝廷下令上府、上州都要設立這樣的法庭。京府的民事法庭有旁聽席位三百八十八座,長杭府將最中間的一百三十座安排給了交流會的學者。
這群明顯異於宋人的外國學者引起了左右旁聽席的注目,一些儒者和官員則認出了名可秀、賈選、範浚這些重量級人物,交頭接耳傳遞著情報,那些不知曉內情的普通百姓則顯得侷促不安,不知道怎會有這麼多貴人來這樁案子,竟還有外國人?尤其原告和被告的家屬,不由得背上冒汗,惶恐不安。
隨著一聲肅穆的“開庭——”,法庭安靜下來。
司錄參軍朱熹是這樁案子的主審法官。
原告和被告各居其位。
朱熹先簡要說明了“適逢中西方法學者交流會在京召開,各國法學者因交流需要,旁聽案件,不得干涉案件審理和判決”,便進入審案程式,由原告訟師代表原告陳訴狀紙。
案情是這樣的——
吳重五家貧,入城簽了南洋僱工契約,去金洲挖礦,妻子病逝的時候,吳重五未歸家,留有一女阿吳,年十六,被同村的吳千二以半貫錢為聘資娶為妻。一年後,吳千二以三貫錢將阿吳賣給翁家村翁七七之子翁十三為妻。
半年後,吳重九從南洋回來了,與他一起回來的還有工友李六——他在金洲挖礦時將女兒許給了李六之子李三九。得知女兒已嫁了兩嫁,吳重九很生氣,認為沒有他的同意婚約無效,便去翁家將阿吳領了回來,由李六帶回海鹽縣與其子李三九成親。
翁七七不服,告吳重九“奪人媳”。
富春縣衙一審二審都判決阿吳與翁十三未和離,應歸回翁家。
吳重九和李六不服縣衙判決,聘請訟師告到長杭府。
案情並不複雜,在庭審前一日,交流會已經向各國法學者翻譯陳述了案情——法庭上是不可能當庭翻譯的。當日開庭,朱熹只是聽取了原告和被告雙方的陳述,並就案情做了詳細詢問,判決留在第二日。
上午庭審結束,下午法學者們便在楓桂園討論。
拜占庭的法學教授加圖·赫拉克勒斯首先道:“作為婚姻案件的主體,應該是夫妻雙方,而此案的原告和被告卻是夫妻雙方的父親,顯然華夏的婚姻法實行的還是家父權。”
“家父權”即“父權”,在古羅馬帝國的家庭中,家父是被法律承認的私法上的唯一主體,雖然家子具有自由身份,也是自由人,在未成年之前,他是家父權的附屬者,不擁有個人財產和法律訴訟權。
雖然作為自由人的家子們一旦成年,就擁有完全的公法上的能力,也能夠擔任國家的最高職務,比如執政官、監察官、裁判官等,但是到達適婚期的家子家女們若要締結合法婚姻,仍需要徵得家父的同意。
隨著羅馬家庭財產的多元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