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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推
依據因果律,時間中繼續之原理
一切變化皆依據因果聯結之法則發生。①
證 明
(前一原理已證明時間中繼續之一切現象,皆僅變化,即常住之實體所有種種規定之繼續的存在及不存在;故實體繼其不存在而起之存在,或繼其存在而起之不存在,皆為不能容許者——易言之,實體自身並無生滅。顧尚別有表現此原理之方法,即現象之一切變易(繼續)皆僅變化。而實體之生滅,則非實體之變化,蓋因變化之概念,以具有兩種相反規定而存在——因而視為常住的——之同一主體為前提者。吾人即預行提示此點,即以此種見解進入於此第二類推之證明。)
我知覺現象相互繼起,易言之,知覺某一時間之事物狀態,其相反狀態在前一時間中。如是我實聯結二種知覺在時間中。顧聯結非純然感官及直觀之功用,乃想象力之綜合能力之所產,此想象力乃就時間關係以規定內感者。但想象力能以二種方法聯結此二種狀態,即在時間中或甲在乙先,或乙在甲先。蓋時間自身乃不能知覺之者,故孰在先孰在後,不能由其與時間相關經驗的規定之於物件中。我僅意識我之想象力設定一狀態在先,別一狀態在後,並非物件中一狀態先於別一狀態也。易言之,互相繼起之“現象之客觀的關係”,不能由純然知覺決定之。欲使此種關係使人知為確定不易,則兩狀態間之關係,何者必在先,何者必在後,不能置之於相反關係中雲雲,必須思維為由此必然確定其如是者。但伴隨有“綜合的統一之必然性”之概念,僅能為存於悟性中之純粹概念,而非在知覺中者;在此事例中,此概念乃因果關係之概念,前者決定後者在時間中為其結果——非僅在想象力中所能見及(或絕不能知覺之者)之繼續。是以經驗自身——易言之現象之經驗的知識——僅在吾人使現象之繼續以及一切變化從屬因果律之限度內而可能者;因而視為經驗物件之現象,其自身亦僅依據法則而可能者。②
“現象雜多”之感知,常為繼續的。部分之表象,相互繼起。在物件中其部分是否亦相互繼起,此須更為深思之點,非以上所述能決定之者也。一切事物,乃至一切表象,凡吾人意識及之者,皆可名為物件。但當此等現象不在其為(所視為表象者)物件之限度內視之,而僅在其表現物件之限度內視之,則此物件之名詞,就現象而論,應指何而言,此為更須深究之問題。現象在純以其為表象之故而成為意識物件之限度內,則絕不與其感知——即在想象力之綜合中所受容者——有所區別;故吾人必須承認現象之雜多,乃常繼續在心中所產生者。顧若現象為物自身,則因吾人所處理者僅為吾人所有之表象,故吾人絕不能自表象之繼續,以決定現象之雜多如何能在物件中聯結。至物之自身為何——與“事物由以激動吾人”之表象無關——完全在吾人之知識範圍以外。然現象雖非物自身,但為唯一能授與吾人使知之者,感知中所有現象之表象,雖常為繼續的,但我應說明現象自身中之雜多,屬於時間中之何種聯結。例如在我目前之房屋現象,其中所有雜多之感知,乃繼續的。於是即有疑問,此房屋之雜多,其自身是否亦繼續的。顧此則無人能容認之者也。在我闡明我之物件概念之先驗的意義時,我立即認知房屋並非物自身而僅為一現象,即僅為一表象,至其先驗的物件,則為不可知者。然則“雜多如何能在現象自身(顧此又非物自身)中聯結”之問題,其意義果安在?存在繼續的感知中之事物,在此處被視為表象,同時所授與我之現象雖不過此等表象之總和,則視為此等表象所有之物件,而我自感知之表象中所得之概念,則與此物件相一致。因真理存在“知識與物件之一致”中,故立即見及吾人今所能研究者,僅關於經驗的真理之方式的條件,而現象在其與感知之表象相反對立能表現為“與表象不同之物件”者,
則僅在現象從屬——所以使現象與一切其他感知不同,且使雜多之某種特殊聯結形相成為必然的之——一種規律耳。故物件,乃現象中包含”此種感知之必然的規律之條件”者。
今請進論吾人之問題。某某事物發生——即以前並未存在之某某事物或某某狀態之發生——除有一其自身中並未包含此種狀態之現象在其前,不能知覺之。蓋繼一虛空時間而起之“事件”——即“並無事物之狀態在其前”之發生——其不能為吾人所感知,與虛空時間自身之不能為吾人所感知正相同。故一“事件”之一切感知,乃繼別一知覺而起之一種知覺。但因此種繼續亦在感知之一切綜合中發生,一如我上舉房屋現象所說明者,故一“事件”之感知,並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