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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其形式受有變化”為不可否定之前提。至不能自無生有之命題,亦僅永恆性原理之別一結論,或寧謂為現象中“固有主體”之持久存在之原理之別一結論。蓋若現象領域中吾人之所名為實體者,應為一切時間規定所固有之基體,則一切存在不問其在過去或未來,自必唯由實體及在實體中始能規定之。故吾人之能以實體名詞名一現象者,正因吾人以其存在通貫一切時間為前提故耳,且因永恆性之名,尚不能適切顯示其義,蓋此名詞乃專用之未來時間者。但因永久之內的必然性與常存在之必然性,乃固結而不可分者,故用永恆性原理之名,亦自無妨。
Gigni denihilo nihil,in nihilum nil posse reverti(無決不能生有,有決不能成無)之二命題,在古人常聯結不分,顧今日則有誤為分離之者矣,蓋由於其誤信此二命題為應用於物自身者,且以第一命題為有背於世界——即令就其實體而言——依存於最高原因之說。但此種疑懼,實為無須有者。蓋吾人今所論究者,僅為經驗領域中之現象;且若吾人容認新事物——即新實體——可以發生,則經驗之統一,將絕不可能矣。此蓋因吾人將失去唯一能表現時間統一之事物,即將失去基體之同一性耳,一切變易唯在此基體之同一性中始具有一貫之統一。但此永恆性純為吾人由之表現現象領域中事物存在之形相。
一實體所有之種種規定——此不過實體存在之種種特殊形相——名為屬性。屬性常為實在的,蓋因其與實體之存在有關(否定僅為斷言實體中某某事物不存在之規定)。吾人若以特殊種類之存在,歸之於此實體中之實者在(例如為物體屬性之運動)則此存在名為偶有性,以與名為實體性之實體存在相區別。但此足引起種種誤解;不如以屬性純視為實體存在在其中積極被規定之形相較為精密而正確。但由於吾人悟性之邏輯的使用之條件,自將“實體存在中之能變易者”分離,同時實體仍常住不變,以及自變易者與“真實永恆及為根本者”之關係,以觀察此可變之分子,實為不可避免之事,故此實體範疇應列入於關係之範疇中,但與其視為實體自身中包含關係,則毋寧視實體為關係之條件。
正確理解變化之概念,亦惟根據於此永恆性。生滅並非生滅者之變化。變化乃繼同一物件之某種存在形相而起之存在形相。一切變化者皆常住,僅其狀態變易而已。惟以此變易僅與能生滅之種種規定相關,故吾人亦可謂(用此有類反說之語)僅永恆者(實體)受有變化、轉變者(das Wanderbare)不受變化(Veranderung)而僅有變易(Wechsel),蓋因某某規定滅而有其他規定生耳。
故變化僅能在實體中知覺之。“非純為永恆者之規定而為絕對的”之生滅,決不能成為可能的知覺。蓋此永恆者乃唯一所以使“自一狀態轉移至別一狀態及自無轉移至有之表象”可能者。至此等轉移,經驗上僅能知其為永恆者所有種種變易的規定耳。吾人今如假定某某事物絕對的開始存在,則吾人必須有一此事物尚未在其中發生之時間點。但此時間點若非與先已存在之事物連屬,則將與何物連屬?蓋在先之虛空時間乃不能成為知覺之物件者。然若吾人以此新發生之事物與“先已存在而存留至新發生一剎那”之事物相聯結,則此新發生之事物必純為先於此者之事物中所有永恆者之規定。關於消滅亦復如是;蓋消滅以“某一現象已不存在之時間”之經驗的表象為前提者。
實體在現象領域中,乃時間所有一切規定之基體。蓋在此等實體中,有某某實體能生,某某實體能滅,則時間之經驗的統一之唯一條件消失矣。於是現象將與二種不同之時間相關,存在將在二種平行流中流轉——此乃極誤謬者。蓋僅有一時間,一切不同之時間皆必須位置在其中,其位置情形則非同時存在,乃互相繼續者。
是以永恆性乃現象唯在其下始能在可能的經驗中能被規定為事物或物件之必然的條件。至關於此必然的永恆性之經驗的標準——即現象之實體性之標準——則俟以後遇有機緣再加以所視為必須論及之種種註釋。
①第一版
一切現象包有視為物件自身之永恆者(實體),及視為物件之純然規定——即視為物件在其中存在之形相——之轉變者。
②第一版
第一類推之證明
一切現象皆在時間中。時間能規定現象存在兩種方法中,或為互相繼續或為同時存在。就前者而言,時間被視為時間系列;就後者而言,時間被視為時間容量。
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