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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一、普通法院
實行大理院、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等審判廳等四級三審制。
二、兼理司法法院
三、特別法院
南京國民政府法律制度
南京國民政府是代表官僚壟斷資產階級階級利益的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政權。
立法概況
一、法律體系
六法和《六法全書》:六法(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六法”及相關的單行法律、法規的彙編,就是《六法全書》。
二、立法特點
1、國民黨壟斷立法權。
2、制定大量特別法。
3、法律制度上具有明顯的“混合型”特點。
4、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備。
三、立法活動
第一階段:國民黨六法體系初建階段
第二階段:民國六法體系修訂、完善階段
第三階段:六法體系被廢除階段
制憲活動
一、《訓政時期約法》和《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1、背景:1931年召開“國民會議”制定透過的。
2、主要內容:①規定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國家制度;②採取“五院制”的政府組織形式;③虛偽地羅列了人民的權利和自由;④發展官僚資本。
3、評價:這是國民政府時期使用時間最長的憲法性檔案,內容反動,針對共產黨人和進步人士。
二、《五五憲草》
1、背景:九。一八事變後,全國人民要求團結抗日的呼聲日益高漲。
2、主要內容:人民無權,地方無權,總統個人集權。
3、評價:此憲草以後成為中華民國憲法的藍本,由於抗日戰爭爆發,此憲草沒有成為正式憲法。
三、《中華民國憲法》
1、制定背景:抗戰勝利後,蔣介石發動內戰,召開“偽國民大會”制定的。
2、主要內容:①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之名,行國民黨一黨專政和蔣介石個人獨裁之實;②羅列了人民的各項民主自由權利;③以“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為名,保護封建剝削、加強官僚壟斷經濟。
3、評價:這是中國在1949年前制定的第二部正式憲法,內容完整,利於進行國民黨和蔣介石的統治,有其反動性,但無法挽救國民黨政府失敗的命運。
刑事法律
1、制定:《中華民國刑法》,1928、1935年兩部
2、內容及特點:①維護國民黨的反動統治,鎮壓人民的革命鬥爭;②標榜“罪刑法定原則”和採用“保安處分”制度;③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係;④法外施刑大量存在。
民事法律
1、制定:《中華民國民法》,1929-19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