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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調解制度
1、調解範圍:①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以民事糾紛為限;②抗戰時期擴大到輕微的刑事案件。
2、調解形式:①民間自行調解;②群眾團體調解;③政府調解;④法院調解。
3、調解原則:①雙方當事人自願;②遵守政策法令,適合善良風俗;③不是訴訟必經程式。
4、評價:加強了法制教育,增強了法制觀念,促進了人民群眾的團結,使司法機關得以集中主要力量處理其他重要案件。為建國後的人民調解工作積累了豐富經驗。
四、解放區司法原則的確立
《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立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
新中國法制的發展
自新中國成立至1999年這50年時間裡,新中國的法制經歷了一條的發展道路。概述
一、新中國法制的初創(1949-1953)
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法制的發展與挫折(1954-1976)
三、改革開放與法制的復興(1977-1991)
四、社會轉型時期法制的新發展(1992-1999)
憲法制度
一、《共同綱領》與新中國的建立
1、關於新中國國體的規定
2、關於新中國政體的規定
3、關於人民權利和國民義務的規定
4、關於經濟制度的規定
5、關於文化教育、民族、外交政策的規定
二、1954年憲法與新中國憲政體制的確立
三、1975年憲法與1978年憲法
四、現行憲法的產生與發展
民事、經濟法律制度
一、建國初期民事、經濟法律制度
二、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時期民事、經濟法律制度
三、改革開放以來民事、經濟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
一、建國初期的《自治條例》與刑事立法
二、刑法典的起草與停頓
三、“文化大革命”中的《公安六條》
四、刑法典的制定與修訂
行政法律制度
一、建國初期行政法律制度的初創
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行政法律制度的曲折發展
三、改革開放以來行政法律制度的重新起步
四、市場經濟與行政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
訴訟法律制度
一、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二、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三、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中國法制史(六)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由北洋軍閥所控制的政府,是袁世凱篡奪辛亥革命的勝利果實建立起來的,受帝國主義的支援,代表地主買辦階級利益的反動獨裁政權。
制憲與國會
一、《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
1、制定背景:以國民黨佔多數席位的國會制定的。
2、主要內容:①繼續肯定責任內閣制;②繼續擴大國會的權力;③嚴格限制總統任期為五年,只能連選連任一次。
3、評價:雖有些規定比《臨時約法》退步,但未頒佈便成為廢紙一張。
二、《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
1、制定背景:在袁世凱的授意和操縱下制定。
2、主要內容:①取消內閣制,實行總統制;②取消國會制,設立有名無實的立法院和參政院;③為限制、否定人民的權利提供憲法依據。
3、評價:這部約法是專制獨裁憲法性檔案,袁世凱實際上是個皇帝。
三、《中華民國憲法》(“賄先憲法”)
1、制定背景:直係軍閥用武力脅迫和高價收買並施的手段制定。
2、主要內容:①是用漂亮詞藻標榜民主;②給予地方自治權。
3、評價:這是中國第一部正式“憲法”,體現了直係軍閥假民主、真獨裁的伎倆。
立法活動
一、立法活動的特點
1、大量援用清末法律
2、制定頒佈眾多單行法規
3、編定大量判例和解釋例
二、刑法
三、民商事法律
四、行政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