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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誠中認為這種軍法完全不合實際。這部軍法包括悖軍、慢軍、懈軍、構軍、輕軍、欺軍、淫軍、謗軍、奸軍、盜軍、探軍、背軍、狠軍、亂軍、詐軍、弊軍、誤軍等十七條禁律,並對禁律所包含的聞鼓不進、呼名不應、夜傳刁斗、多出怨言、揚聲笑語、旗幟凋弊、謠言詭語等五十四種行為執行“犯者斬之”的處罰行為。
李誠中在馮道的協助下仔細研究了一番這部軍法律令,覺得實在是難以執行下去。
首先,軍法中所規定的事項混淆不清,有些十分籠統、有些又十分詳細,有的過於慨括,有的又失於末節,遺失錯漏之處甚多,無法有效的對士兵行為進行完整的約束。
其次,軍法規定的很多事項都描述模糊,不利於具體操作,換言之,實施的彈性太大,最後的結果就是士兵的行為是否違反了軍法,是很難判定的。同樣的行為,既可以理解為犯了禁律,又可以理解為正常舉止,完全由主將說了算。
最關鍵的是,這部軍法通篇只有一個懲處方式,就是“斬”!如果按照這部軍法來嚴格執行,那估計過不了多久,前營所有士兵都會被“斬”個精光。
所以,雖然盧龍軍一直宣稱以這部軍法為準繩,但真正執行的軍伍幾乎沒有。各部其實是自行其是的,對於士兵的懲罰,完全由上官依照需要來判定。
自天寶以來,因為土地的大量兼併,導致無數農民丟失了自家的田地,府兵制也喪失了繼續存在的基礎,唐軍由府兵制轉為了募兵制。這種募兵制並非中央朝廷來組織實施,而是由各地藩鎮自行募兵,因此,手中軍力的多少,也就決定了藩鎮將帥實力的高低。對於自家手下計程車兵,將帥們紛紛採取厚絡之策,不僅從物質和官銜上予以極優的待遇,而且在士兵觸犯軍法時,往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也導致十七禁五十四斬的近乎廢弛。
就最近的例子而言,當日盧龍軍南征魏博,大軍攻破貝州後屠城,這種行為直接觸犯了軍法。在十七禁五十四斬中對此有明文規定:“所到之處,凌虐其民,逼淫婦女,此謂奸軍,犯者斬之!”如果按此令行事,那麼攻入貝州城的數千士卒便該全體斬首,這是絕對不可能執行的。因此當時劉仁恭也僅僅是發了一通火,最後該怎麼獎賞照樣怎麼獎賞。他要是真按軍法執行,那麼他的節度使之位也早就被部下頂翻了。
李誠中想要的軍法是那種可以實際操作,並且容易判定的軍法。軍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出屬於違反禁令的具體行為,並且由此細化出具體的處罰辦法,儘可能避免人為的主觀判定。這部軍法還要人性化,依照違法的程度來給予輕重不等的懲罰措施,避免因量刑過重而造成軍心譁變。最後,這部軍法還要儘可能完整,將士兵日常和戰時所會遇到的問題儘量包容在裡面,做到有法可依。…;
經過深思熟慮,結合後世對法律的認知,李誠中和馮道進行了多次徹夜長談,最終決定製定一部士兵通行條令。通行條令要將後世的作訓準則、軍人內務條令、暫行軍法條例等多種內容包含進去,以期儘量完整。
這部《士兵通行條令》是一套成體系的條令,包括《總則》、《士兵作訓條令》、《士兵內務條令》、《暫行軍紀條令》,儘量從方方面面把士兵生活、訓練、作戰中遇到的各種情況進行總結和歸納,然後一一明確是否當行,同時要逐一制定出相應的處罰辦法。
《總則》是對士兵行為的原則性約束,在《士兵通行條令》中居於第一執行順位,即所有發令都要遵照或者以不牴觸《總則》為制定的基礎,一旦出現牴觸,便以《總則》為準。
《士兵作訓條令》歸納士兵作戰和訓練中出現的各種情況,並將之一一列舉。《士兵內務條令》則關注士兵日常生活,對軍容軍儀、生活作風、上下級關係、與百姓關係等進行說明。這兩部條令主要強調士兵應當做什麼,並且如何去做,而《暫行軍紀條令》則規定不應當做什麼,一旦士兵做了不應當做的,會受到什麼樣的針對性處罰。實際上李誠中所謂的“軍紀條令”就是軍法條令,只是規避了“軍法”這個字眼而已。
為了便於士兵理解,李誠中把《暫行軍紀條令》的內容分為三類,即輕度違紀、中度違紀和嚴重違紀,並針對性的歸納出三種處罰方式。輕度違紀,即作訓中未完成要求、生活上散漫無序,或者軍容軍儀不合規定等,處罰力度也較輕,通常為當眾批評、警告、簡單體罰等,其中又分別視情況分出三六九等。中度違紀,即執勤懈怠、軍議遲到、破壞器物、作風不檢、浪費奢靡、頂撞上官等等,處罰力度則加重,通常包括禁閉、軍杖、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