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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給列侯的縣稱侯國,其行政級別與縣相等。侯國的官屬也像王國一樣分兩個系統:主管民政的是國相,相當於縣令或縣長,僅負責向列侯交納租,行政上則聽命於郡;列侯的家臣有家丞、庶子各一人(不滿千戶的侯國不置家丞)。
此外,與縣的級別相當的地方行政單位還有道(境內有少數民族的縣)、邑(封賜給公主的縣)及郡所設的鹽官、鐵管、都水官。道、邑的官屬與縣、侯國差不多,郡在縣境所設鹽鐵工官等,由縣暑調撥屬官理事,不另外設定官屬。
縣以下的行政單為有鄉、亭、裡,大體是百戶為一里,十里為一停,十亭為一鄉。鄉的長官為秩、嗇夫,令有遊徼掌治安、鄉佐收稅、三老掌教化;亭設亭長主管治安,令有亭侯、亭卒;裡的長官為裡魁。鄉、亭、裡的官員一般由郡、縣等上級機關任免
大將軍:是將軍的最高封號,東漢時多由貴戚充任。具體名號有建威大將軍、驃騎大將軍、中軍大將軍、鎮東大將軍、撫軍大將軍等等,除驃騎大將軍之位稍低於三公之外,其餘均在三公之上。三國時夏侯惇、姜維等人皆為大將軍。
大司農:秦時稱治粟內史,景帝改稱太農令,漢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更名為大司農。文帝(曹丕)黃初二年(221年)改稱大司農,蜀、吳亦各有大司農。兩漢時大司農掌管租稅、錢穀、鹽鐵和國家財政收支,而到了三國時期,由於權力的分散則只能負責這些物資的保管工作了。九卿之一。
大鴻臚:漢初稱大行令,漢武帝太初元年更名為大鴻臚,掌管接待賓客之事。九卿之一。衛尉:秦時始置掌管宮門警衛。九卿之一。!
漢代人才制度南陽郡古代的冶鐵技術
漢代選士制度
漢代必須定期舉人的詔書,有才不舉,輕則免官,重則以“不敬”論處。西漢末,平帝即位,王莽執政,曾詔令適當放寬薦舉法,結果濫舉之事,屢有發生。東漢初年,為了糾正察舉不實,官非其人的弊病,重申選舉之法。兩漢時期,確有官員因選舉不實而坐罪者。可見,兩漢對執行察舉法規還是相當嚴格的,即使身居高官要職者,選舉不實,同樣治罪。如果選舉得人,不僅被舉者可以升遷,舉者也要受到嘉獎。有才不舉,舉而不實坐罪;有才即舉,舉而得人受獎。獎懲嚴明,責任清楚,才能保證察舉制度的正常進行,當然在封建社會是難以真正徹底貫徹始終的。
第二,增加察舉的科目,規定察舉的期限和人數。漢代察舉的科目是逐步固定下來的,並且逐步增加,以適應選拔多方面人才的需要。漢高祖時,只是籠統地提出“賢士大夫”,尚無明確科目的標準。漢惠帝、呂后雖確定了明確的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也比較單一。漢武帝以後,科目逐漸增多,並且日益固定下來,使之制度化。兩漢時期比較通行的科目主要有:孝廉、茂材、賢良方正、文學、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及其他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察舉的期限也逐步有了比較明確、固定的規定。上述各種科目大體上分為兩類:一類是常科,另一類是特科,有的雖不是歲舉,但也要經常舉行,有的則根據臨時需要或某個皇帝的特殊興致偶爾為之,如:賢良方正差不多每代皇帝都曾舉用,而鴻都門學則在東漢靈帝時舉用過。察舉的人數也逐漸有了明確的規定,如孝廉原是每郡歲舉一至二人,由於各郡區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舉人相同則頗不平等,於是在東漢和帝時改以按人口為標準,大概每20萬人舉一人。
增加察舉科目,並且相對固定,又確定了察舉的期限,規定了比較合理
的察舉人數,使察舉制度更趨完備。儘管其間仍有不少變動,但基本制度相對穩定,使察舉制度的實行仍能有法可依。
第三,制定察舉的標準和條件。漢代察舉科目繁多,最初並沒有統一的
基本要求,沒有明確的標準,對每個科目的要求有時籠統,有時又常變動,在執行中較難掌握,也不便於考查,因此,要求制定統一的察舉標準。漢武帝之後,大致確定了四項基本標準,也稱“四科取士”。這裡所謂“四科”,不是具體科目,而是四項基本要求,以此作為察舉的標準。當然,每個科目不可能要求四項兼備,不同科目可以側重某一項或某兩項的要求,但“孝悌廉公”則必然“皆有”。然而這些標準的制定,儘管考慮得比較全面周詳,但在實際執行中卻難以真正實現,不免流於形式,成為冠冕堂皇的空文。漢代察舉對被舉者與舉薦者的具體條件也陸續作出苦幹規定。當然,這些條件也並非一成不變,在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