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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計其數。更為可怕的是,這種恐怖的氛圍,與唐武則天時期的短期出現不同,終明一朝幾乎是綿綿不絕,這種無節制的濫捕極大地影響了皇帝與官僚機構之間的關係,使百官、民眾、軍隊與皇帝離心離德,難怪有人說明朝不是亡於流寇,而是亡於廠衛。 錦衣衛另一項著名的職能就是“執掌廷杖”。廷杖是皇帝用來教訓不聽話計程車大夫的一項酷刑,始自明朝。《明史·刑法志》稱之為:“明之自創,不衷古制”。一語道破了貫穿明皇朝的特別專制的酷政『性』質。一旦哪位倒黴官員觸怒了皇帝,被宣佈加以廷杖,他就立刻被扒去官服,反綁雙手,押至行刑地點午門。在那裡,司禮監掌印太監和錦衣衛指揮使一左一右早已嚴陣以待。受刑者裹在一個大布裡,隨著一聲“打”字,棍棒就如雨點般落在他的大腿和屁股上。行刑者為錦衣衛校尉,他們都受過嚴格訓練,技藝純熟,能夠準確根據司禮太監和錦衣衛指揮使的暗示來掌握受刑人的生死。如果這兩人兩腳象八字形張開,表示可留杖下人一條活命;反之,如果腳尖向內靠攏,則杖下人就只有死路一條了。杖完之後,還要提起裹著受刑人布的四角,抬起後再重重摔下,此時布中人就算不死,也去了半條命。廷杖之刑對士大夫的肉體和心靈都是極大的損害,但明朝的皇帝卻樂此不疲,錦衣衛將校對它也是情有獨鍾。
縱觀有明一朝的錦衣衛,既出過袁彬、牟斌這樣比較正直的指揮使,也出過馬順,紀綱一類的走狗,酷吏。既有過對萬曆中日戰爭中出『色』的情報戰,及其對蒙古貴族策反等表現,也有過依附東廠,妄殺忠臣的卑劣行徑。但總的來說其職能主要還是為明朝皇帝監視臣民,正面作用是制裁士大夫階層的不軌行為和預防可能的叛『亂』,同時負擔相當部分國防及情報工作。明朝的皇帝有了錦衣衛這樣血腥的統治工具,監督士大夫階層行徑顯得更加得心應手。有明一代的錦衣衛,基本是文官,宦官兩大政治集團的政治鬥爭工具。儘管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更大的是負面影響。 明代的錦衣衛設立之初,乃是著名的酷政。《明史·刑法志》明確說,近於漢武帝時之詔獄。所謂詔獄,主要是指九卿、郡守一級的二千石高官有罪,需皇帝下詔書始能繫獄的案子。漢武帝與匈奴作戰多年,將國家拖入了戰時體制,多用法家酷吏,嚴刑峻法,《史記·酷吏列傳》等篇說,漢武帝晚年,詔獄多達二十六所,關押有郡守、九卿一級高官前後達百餘人,牽連物件至十餘萬人。不過,在漢代,這類酷政依然只是漢武帝晚年階段較短時期的現象。瞭解了詔獄的『性』質,明太祖朱元璋何以要設定錦衣衛也就容易明白了。《明史·職官五》說:“錦衣衛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恆以勳戚都督領之……盜賊『奸』宄,街塗溝洫,密緝而時省之。”明太祖擔心自己死後,下一代皇帝駕馭不了文武功臣,所以他幾興大獄,假借了若干由頭,連殺帶整,把輔佐他打天下的文武功臣差不多滅了個乾乾淨淨。這類案子,事出有因、查無實據,如果交給朝官們按法辦理,就有可能曠日持久,甚至定不了案。所以就把這些案子作為詔獄交給錦衣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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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來看錦衣衛,『性』質就十分清楚明白了。“侍衛”,本就是皇帝的親兵;“刑獄”,自己可以斷獄;加之“密緝”,則又說明其特務機構『性』質。漢武帝時的詔獄,仍是由朝官辦案,只是嚴刑峻法的政策失誤;明太祖的錦衣衛,則以消滅功臣為目的,羅織罪狀,置無罪者於死地。“幽縶慘酷,害無甚於此者,太祖時,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繫獄中,數更大獄,多使斷治,所誅殺為多。”《明史·刑法志》說:“胡惟庸、藍玉兩(大臣)案,株連且四萬(人)。”足見其酷烈程度。作俑之始,就是皇帝維護皇權,剷除腐敗之心過關切的產物,所以其後遺症也特別嚴重。自然,明太祖自己也知道,此類酷政不可以為長,所以,在藍玉案以後、也即是功臣都已殺得差不多後的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朱元璋“詔內外獄無得上錦衣衛,大小鹹經法司”,於是下令大削錦衣衛的權力。不過,始作俑時心術已壞而造成的弊政,是難以斷根的,到他的兒子燕王朱棣,藉著京城文武功臣已經殺光、大傷元氣的特殊機遇,起兵奪了明太祖嫡孫建文帝的帝位,是為明成祖,為了壓制臣民對他的不滿,不免要對忠於建文帝的臣民大開殺戮,這卻又需要特務機構了,所以,明成祖手上,錦衣衛所有權力得以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