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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了被告人在訴訟中的權利,保證了被告人有知曉指控的權利、辯護的權利和公開審判的權利。
被告有權瞭解他所受的指控,這也是國際人權法規定的被告人的基本權利,考慮到被告人是日本人,所以,《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華夏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規定特別軍事法庭使用的語言和檔案,應該翻譯成被告所瞭解的語言文字。
在華夏特別軍事法庭審判開始前的一週時間,起訴書的復件以及譯本被送達給各個被告人,這也是符合國際實踐規則的行為。
而且,華夏特別軍事法庭從眾多法學院以及司法部門挑選和任命了三十二人擔任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華夏特別軍事法庭也在開庭前的幾天,依照法定程式,召集辯護律師同被告人見面並討論案情,當審判開始時,法庭也明確告知被告人有權進行自行辯護或者請律師進行辯護,並有權進行最後的陳述。
同時,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也是認真履行職責,保障被告人有權獲得公正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