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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實行了1o多年的《監獄法》正在修改之中。
監所**之預防
就“監所**”的預防問題,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監所處副處長宋萬明指出,最關鍵之處在於加強“程式立法”,加強各環節的監督。宋處長說,在北京監所裡“獄警定向培訓提高執法水平、減假保等分級監督、提高幹警待遇等”都是有力避免監所**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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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警日記(連載)(60)】………
是在一些看守所或者監獄裡面所存在著的,管理者利用或者藉口管理上的安全原因,在處理在押犯或者人犯接受家屬探望(有些叫“接濟”)的時候,強制性地讓家屬在其指定的場所購買大大低於其價格的日用貨品,以高的差價和利潤實現自己行業的特殊尋租的行為。其實這只是眾多特殊的權利尋租和權利**現像裡面最外在和表面的一種。我想,尹先生的文章,其價值就在於他透過用常人看來習以為常的在司法部門的被尋租經歷,為我們揭開了長期存在於我們司法部門內部**的冰山一角。只要我們的國家和社會勇於面對存在的現實,順著那個“冰山之角”探究下去,便會很快現在貌似平靜的水面底下,那巨大的病態的山體的存在了。
我們可以看到,一段時間以來,國家的經濟改革和社會轉型,引起了社會經濟生活中,有那麼一些佔據著某一個權利部門的利益集團,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進行著形形**的尋租活動。由於這種權利的尋租往往是打著行政管理的幌子進行,因而儘管社會各界都認定那是一種變相的權利**,卻也很難被輕易地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看守所或者監獄裡面的權利尋租,更因為生的場所恰處在特定的法律執行部門和場所之內,則更受到某種特定的權利保護。再進一步說,在公、檢、法、司這條法律執行的鏈條上,司法又是其最後一環;而相比起非動態管理的監獄,隸屬於公安系統的看守所,因為關押的是未決犯,牽涉到上庭時機的不同甚至於判決結果的偏移,所以尋租空間就會更大。尤其法律對於量刑等的規定又是有區間彈性的,裡面的尋租就生了。比如減刑,其執行的尺度大小就很有可能跟尋租的空間正相關了。像眼下制度下的監所**的途徑無外乎三種: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儘管目前的監獄已經越來越公開透明,但是在現行的制度框架下,誰都不能保證具體措施的執行不會受到尋租空間大小的影響。
近些年來,在利用看守所或者監獄這種封閉環境裡的權利尋租過程中,有不少佔據著要職的管理人員,把自己手中的權利用得過於淋漓盡致,以至於反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也不在少數。舉例說,看守所是不讓被押人員身上帶現金的,但一個普遍的途徑是,錢由被押人員親屬以吃飯錢的名義交到看守所。就在去年,廈門市第一看守所的民警吳祖仁因受賄28萬元被判刑13年。因為幫忙傳遞字條、香菸、食品等,吳祖仁當起了看守所在押人員及親友的“郵遞員”,所得“工資”便是那28萬餘元。至於大牆裡面由於管理體制的不夠完善以及管理人員的粗暴管理所造成的“牢頭獄霸”施暴,打死打傷在押人員,近年來屢有所聞。先前,《華西都市報》就曾披露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看守所22歲在押人員黃建軍被“獄霸”打死事件。同樣的,江西景德鎮第二看守所原指導員彭澤應則違反有關規定,利用在押人員“管”在押人員,導致15歲的在押人員曹某被毆打致死。
然而,那些執掌著被拘押人員或者監獄犯人生殺大權的管理者們利用手中的權利攫取著來自於監犯或者家屬的公關訴求所提供的尋租利益,這只是司法領域權利尋租的一個方面;同時在另一個方面,則是一些身居現職的司法人員利用其掌握的特殊的公權,為那些身份特殊的被押人員甚至監獄人犯提供著特殊的活動空間。最新的例子和最典型的例子,都可以從上海市看守所所長黃堅因接受周正毅家屬賄賂的事件裡看出端倪:據有關部門初查結果,周正毅及其親屬等三人在上海市看守所羈押期間,身為看守所所長的黃堅,接受周正毅親屬賄賂共計人民幣49萬餘元,另有港幣、金銀飾若干。黃為周正毅等人在羈押期間的生活和對外聯絡提供了方便。而此前,上海提籃橋監獄教導員俞金寶因嚴重違反黨紀,也已被有關部門雙規。
說起周正毅在上海的三年牢獄生活,還真是處處顯示出其“與眾不同”來:據審查,在接受周正毅家屬分三次送出的賄賂後,看守所所長黃堅為周正毅等三人提供了生活和通訊便利,如可享用每餐“四菜一湯”,允許其使用手機等,客觀上為在押人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