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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接近十四個小時是黑夜,而在這十四個小時中,第二印度洋艦隊能夠幫距離縮短一百海里以上。如果第21艦隊沒有在入夜後轉向撤退,那麼雙方就很有可能在天亮之前遭遇。
當然,斯科特並不指望在夜間擊敗第21艦隊。
在他看來,能夠在天亮前逼近第21艦隊就很不錯了,因為他的快速戰列艦有足夠的速度優勢追上小型航母。
要知道,小型航母上沒有液壓彈射器,而且航行速度過低、飛行甲板不夠長,因此在起飛艦載機、特別是過載的艦載機的時候,必須全速迎風航行,而在遭到攻擊的時候,小型航母不見得有機會迎風航行,也就不可能出動攜帶了重磅戰鬥機,艦載航空兵將因此成為毫無價值的擺設。
顯然,斯科特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
這就是,第21艦隊裡有兩艘速度不亞於“喬治五世”級,火力與防護甚至強於“喬治五世”級的快速戰列艦。如果受到這兩艘快速戰列艦的阻擋,那麼斯科特就不可能順利逼近第21艦隊的小型航母,艦載航空兵也就能夠獲得升空的機會,從而使第二印度洋艦隊的反擊變成自尋死路。
只是,斯科特必須忽視這個因素。
原因很簡單,如果把這個因素考慮進去,那麼第二印度洋艦隊就沒有什麼勝算,也就沒有理由去找第21艦隊決戰。
當然,斯科特沒有忽視最關鍵的問題。
這就是,第二印度洋艦隊嚴重欠缺遠端偵察手段。
雖然在第二印度洋艦隊裡有不少的水上飛機,但是這些水上飛機不但速度慢,而且航程也不夠遠。
更重要的是,水上飛機並不適合執行偵察任務,特別是遠距離偵察任務。
這下,問題來了。
如果不能找到第21艦隊,又如何攻擊第21艦隊呢?
做為英國皇家海軍中的頭號航空作戰指揮官,斯科特首先想到的是儘可能的利用水上飛機執行偵察任務,但是他很快就發現,即便他把所有的水上飛機都派出去,而且透過戰術安排讓這些水上飛機的偵察效率達到最大,也只有不到百分之三十的機率找到第21艦隊,而這等於不可能及時發現第21艦隊。
顯然,必須改變偵察方式。
斯科特能夠想到的,就是派遣偵察艦。
問題是,第21艦隊裡沒有多少戰艦適合執行偵察任務,輕巡洋艦隻有六艘,雖然驅逐艦數量眾多,但是都沒有安裝雷達。
所幸的是,斯科特身邊並不缺乏有才能的參謀。
當時,第二印度洋艦隊的作戰參謀提出了一個辦法,即讓輕巡洋艦搭載水上飛機前出到艦隊前方執行偵察任務,以此拓展水上飛機的搜尋範圍,而且輕巡洋艦也能用雷達搜尋周圍海域。
雖然這個辦法依然不可能保證找到第21艦隊,但是要比其他方式好得多。
更重要的是,斯科特沒有更好的選擇。
也正是如此,斯科特才把艦隊的航速定為二十節。道理很簡單,如果兩艘快速戰列艦跑得太快的話,執行偵察任務的輕巡洋艦就無法前出。
夜間八點左右,六艘輕巡洋艦就脫離了編隊。
因為附近海域有很多中國潛艇活動,所以斯科特還為每艘輕巡洋艦安排了一艘驅逐艦提供反潛掩護。
要知道,英國皇家海軍的輕巡洋艦並不適合用來執行反潛任務。
從某種意義上講,輕巡洋艦也是“華盛頓條約”的產物,屬於“條約型戰艦”。
在日本海軍與美國海軍大力發展重巡洋艦,德意志第二帝國海軍著重發展以破交為主的大型巡洋艦(也就是袖珍戰列艦)的時候,英國皇家海軍卻以輕巡洋艦為重。原因有二,一是英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財力衰竭,根本沒有能力建造過於昂貴的戰艦,而重巡洋艦的造價要比輕巡洋艦高得多,作戰效率卻不見得高出多少。二是英國在戰後依然是世界上最大的殖民地宗主國,其擁有的海外殖民地的面積是本土的數十倍,因此需要在世界各地維護其國家利益,也就需要足夠多的戰艦,顯然輕巡洋艦更加適合用來對付殖民地的叛亂,維護英國的國家利益。
在大戰爆發前,英國皇家海軍的輕巡洋艦主要扮演的是“炮艦”的角色。
比如在二零年代與三零年代,英國皇家海軍的輕巡洋艦就參與了鎮壓印度民族獨立運動的作戰行動,甚至進入了印度河與恆河,為鎮壓叛亂的地面部隊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援,是平叛成功的主要力量之一。
顯然,這些輕巡洋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