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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年六月壬申諭。
(56) 郭一裕後復起為河南按察使,以老罷。
(57) 乾隆二十二年七月辛卯諭。
(58) 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庚午諭。
(59) 參見《清高宗實錄》,卷550;《樞垣記略》,卷4;翌年三月,有旨令寬宥蔣炳,來京在軍機處司員上效力行走,遇有員外郎缺出補用。
(60) 林乾:《中國古代權力與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版,第210頁。
(61)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癸巳諭。
(62)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甲午諭。
(63) 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己亥諭。
(64) 先是,二十三年九月,停“侵虧限內完贓減等例”。律載凡侵盜錢糧入己,數滿千兩擬斬,然該條例附有“侵虧限內完贓減等例”,即侵盜、挪移等贓若一年全完,則比照免死減等例,再減一等發落;若一年未全完,再限一年追賠,完者,免死減等發落;若二年未完,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追賠。是以侵虧擬斬罪犯至秋審時概入緩決,俗謂之“老緩”。今上久欲刪除此例,至是,命嗣後除因公挪移及倉谷黴浥,情有可原等案仍照舊例外,所有實系侵虧入己者,限內完贓減等之例著永行停止。諭:“監守自盜,肆行無忌,則寡廉鮮恥,敗亂官方已甚,豈可以其贓完限內,遂從末減耶?且律令之設,原以防奸,匪以計帑。或謂不予減等,則孰肯完贓?是帑項為重而弼教為輕也。”乾隆二十六年律例館奏準,將“限內完贓俱不準減等”纂入新例。嗣後,嘉慶初年,始將“限內完贓俱不準減等”條例刪除,仍準侵虧限內完贓減等。
(65) 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甲寅諭。
(66) 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戊辰諭。
(67) 參見郭成康、林鐵鈞:《清朝文字獄》,群眾出版社1990年版。
三、三次南巡
12.第三次南巡
這幾年來,皇上可算是日理萬機,從西陲平準平回的戰事(於數千裡外從戰略部署到戰術指揮,到後勤保障,在在指示,料敵機先),到東南各省水利(它具有高度的專業性),更不用說那些日常政事了(多處越過一般規定,越法權斷);僅從《實錄》來看,有時一天就要批諭多達十來份奏摺。現在他終於可以清閒一點了,因此籌備了第三次南巡。
先是,乾隆二十三年九月,兩江總督尹繼善等以河工告竣,年穀豐收,臣黎望幸情殷,請於庚辰之歲(乾隆二十五年)再舉南巡。上諭:積潦初除,正宜乘時勸諭,以培元氣,而歲屆辛巳(二十六年),聖母皇太后七旬大壽,於是年敬奉安輿,重臨江浙,以仰悅慈懷,俯慰元元望幸之忱。
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復因江南大水,恐地方有司承辦南巡差務,轉於賑恤事宜不能盡心經理。命將原定二十六年的南巡推遲至二十七年舉行。
乾隆二十六年二三月間,皇上奉皇太后謁泰陵,西巡五臺。上年山西巡撫鄂弼於五台山菩薩頂預蓋行宮,即命“勿得過為華侈”。適河東商眾捐輸銀三萬兩以充駕幸五臺經費,奉旨命用之於建造行宮。四月發現,揚州所建行宮,從前吉慶為鹽政時繕葺已覺較華,而普福任內必求爭勝于吉慶,今聞高恆所辦則又意在駕普福而上之。踵事增華,長此安窮?
乾隆二十七年正月,皇上奉皇太后自京啟鑾,開始第三次南巡。據說,扈從有大臣首相傅恆、相國史貽直、大將軍九門提督舒赫德,親王、文武百官百十餘人,侍衛官五百人,滿洲、蒙古諸官千餘人,羽林軍一萬人,甲兵五萬人。(1)此次南巡途經直隸、山東、江南、浙江四省,各地方蠲免本年額賦十分之三,凡去秋受災歉收者,蠲免十分之五。其路線與二十二年二次南巡時基本相同,惟首次前往浙東海寧,視察海塘工程。
一路渡淮而南,發現凡所經過,悉多重加修建,意存競勝。巡幸所至,凡地方預備一切飾觀之具,殊覺繁俗。二月,至江南省蘇州之胥門,經當地官員自御道迎入,上賜眾人飯食。翌日,由閶門之上塔街出行,前往靈巖山遊幸,時萬民家家懸掛吳式燈籠,供奉自制各色物品,迎接聖駕。天子龍顏和悅,義民內凡年逾七十之男女均賞賜刻有“養老”二字銀牌一面。揚州、蘇州、嘉興、杭州四府鹽商及渡海赴日本辦銅之官商人等,皆搭設高臺演出歌舞,不惜錢物,極盡奢華。大凡數百里內迎駕之時,舞臺數千座,無一相同者。皇帝亦相應回賜金銀、小件器物、貂皮等,眾人皆引以為不世之榮。至靈巖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