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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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流浪漢”(無職業者),包括乞丐、僧人(特別是跡近乞丐的遊方僧道)、窮困潦倒的讀書人、僱工、賣字者、做戲法之人等。要把疑犯一一捕獲,可謂難上加難。(12)
問題可能就在這裡。當那些捕役按照犯人口供追蹤而至,卻往往發現,根本就沒有這個地址或是人名。如宿州地面雖有青龍寺,並無僧人玉石;邳州亦無五樂戶地方及疑犯張四儒姓名;韓沛顯所供海州各處僧人普敬、普貴、通明、通義等,分諮各該省密訪查拏,查無其人;鳳臺縣疑犯引峰、潛修二僧,行查該縣,並無其人;固始縣逐細搜查,並無疑犯張文棟其人;至於宿州拿獲匪犯張四,究出即系要犯張四儒,後來發現也是受刑捏造的結果;有時找不到疑犯,就只能將字音相近者(如吳元與悟源、悟圓二僧),押送質對(後查出九華山進香之吳元,及昭文縣拿獲吳元一名,皆非正犯)。
面對這種情況,官府可以依賴的,也就只有那套保甲制度了。從理論上說,地方有司編查保甲,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長。給用印門牌,開寫本戶姓名口數,年齒生業,如有故絕遷移及外來無稽之人,隨時呈報。畢竟登記有各家各戶人頭姓名,難道不可按圖索驥?
因此,皇上指示兩江總督:“此旨到,即嚴督屬員,將山東審出指名逆僧務獲”。(13)又諭令兩江、安徽、江蘇、浙江督撫:“前已指出首惡姓名,何難按籍而稽”?(14)
可惜的是,現行保甲制度並沒有那麼理想。長期以來,地方官不能切實奉行,一個重要的原因,即戶口遷移存歿,以及生計經營每多更易;州縣不能數數親查,稍涉因循,即成故套。(15)故平日之所謂編查保甲,全屬虛應故事,或率以具文從事。(16)
江蘇巡撫彰寶也報告說:“外省查拿之犯,或有住址姓名,而現在查無蹤跡,或僅開姓名,而並無鄉貫住址”,(17)這樣的問題顯然是現有的保甲制度無法解決的。
又因疑犯供詞閃爍,始終無一語確切,而使此類情況更形嚴重。皇上據各省奏覆,亦察覺就獲人犯,供詞多半遊移,或其初似有端倪,及追究又無影響。如此豈能完局?(18)
在審訊中,則時而諭令不可徒事刑訊;止當設法研鞫,不必徒事刑求;若急用刑夾致斃,反至無可根究。(19)及至審問多日,並未得一實供,復擔心疑犯窺破,愈得逞其狡獪伎倆。令其備受諸刑,或得一二招語?(20)在很多場合,實際都依靠和使用了刑訊。
在此案中,皇上還使用了一個不同尋常的做法,即指定專人專門負責,特別是那些督撫大員。如在兩江即由該省巡撫,在京師則由大學士劉統勳、吏部尚書託恩多、戶部侍郎英廉等,“經朕責成專辦”。不僅如此,皇上自己也要負起一定的責任,如屢次諭令將罪犯解送(熱河)行在,交軍機大臣詳細研鞫。(21)
為拿獲罪犯,在大吏專責之下,簡派妥幹員弁,或因首惡要犯不外奸僧,蹤跡詭秘,所稱法名俗籍,不足盡憑,甚至隨口改捏,令於城外城內及市集村鄉,凡有庵觀寺院之處,一體留心訪查(京師);(22)或遴選兵役,懸立重賞,責令於坊店寺院食頓住宿之地,分頭踩稽,如有面生可疑之人,即加盤問,露出詭秘形跡,立即搜查(直隸);(23)或改裝易服,帶同幹役,參差行走,先在城鄉市鎮,次及深山僻壤,一切廟宇歇店,並江岸海淀,嚴密訪查(浙江)。(24)並屢經降旨各督撫,一有情況,即六百里馳驛速奏。
由此看來,在“叫魂”一類案件裡顯示出來的,正是意欲實現國家的“中央集權”和從上到下的“政治一元化”。儘管這做起來並不容易,但意圖是很明顯的。如果說十八世紀的中國已經開始進行“現代化”,(25)許多相關的事例也表明,她並不是一個靜止的前現代的傳統社會的代表。
這樣的事,無論在康熙朝,還是雍正朝,可以說都沒有過。在這一點上,今上已超越了皇祖、皇考。可惜的是,有一個想法與實現這一想法之間,還有一定的距離。何況他的目標也不是那麼明確的呢!
幾個月後,割辮案已經從山東、江蘇、浙江,擴大到直隸、京師、湖北、湖南,甚至蔓延到了熱河、山西等地,每省都發現了數件到十幾件不等。被捕者多系“奸徒”、“無賴”,所供不足憑信,而真犯卻一無所獲。事後發現,他們也有幾分可原之情,因為這些都不外刑求的結果。皇上雖曾降旨詢問:山東如何設法成招?巡撫富尼漢覆奏:並未刑求,到案即行供吐。及至解京後,經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發現外省所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