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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不同。所以聖人寫經,賢人寫書,意義和道理講盡了,文辭完備了,就構成了篇。他們編寫一篇,就把同一個種類的內容歸在一起,把章節互相連線起來。如果種類不同,論說不一樣,就另外寫成一篇。意義不同文章就不同,事情改變了篇目也就更換了,根據事情的意義來寫作,有什麼效法模仿的意思呢?

【原文】

81·7或說《春秋》二百四十二年者,上壽九十,中壽八十,下壽七十,孔子據中壽三世而作,三八二十四,故二百四十年也。又說為赤制之中數。又說二百四十二年,人道浹,王道備。夫據三世,則浹備之說非;言浹備之說為是,則據三世之論誤。二者相伐而立其義,聖人之意何定哉?凡紀事言年月日者,詳悉重之也。《洪範》五紀,歲月日星,紀事之文,非法象之言也。紀十二公享國之年,凡有二百四十二,凡此以立三世之說矣。實孔子紀十二公者,以為十二公事足以見王義邪。據三世,三世之數適得十二公而足也。如據十二公,則二百四十二年不為三世見也。如據三世,取三八之數,二百四十年而已,何必取二?說者又曰:“欲合隱公之元也。不取二年,隱公元年不載於經。”夫《春秋》自據三世之數而作,何用隱公元年之事為始?須隱公元年之事為始,是竟以備足為義,據三世之說不復用矣。說隱公享國五十年,將盡紀元年以來邪?中斷以備三八之數也?如盡紀元年以來,三八之數則中斷;如中斷以備三世之數,則隱公之元不合,何如?且年與月日,小大異耳,其所記載,同一實也。二百四十二年謂之據三世,二百四十二年中之日月必有數矣。年據三世,月日多少何據哉?夫《春秋》之有年也,猶《尚書》之有章。章以首義,年以紀事。謂《春秋》之年有據,是謂《尚書》之章亦有據也。

【註釋】

赤制:指漢朝。按陰陽五行說,漢朝是火德,而五色之中與火相應的是赤色。中數:半數。為赤制之中數:按讖緯說法,孔子作《春秋》是為漢朝製法,而斷十二公,是表明漢至平帝十二代,歷數已盡,一姓不得再受命。《春秋》二百四十二年,是孔子為漢朝預先制定的享國年數的一半。五紀:指歲、月、日、星辰、歷數。

邪:表肯定,同“也”。

三世:“三世”二字不當重,或即下“三世”二字當作“三八”。

說:據文意當為“設”。五十年:實際上魯隱公享國十一年。

【譯文】

有人解釋《春秋》記載的二百四十二年,認為上壽九十年,中壽八十年,下壽七十年,孔子是根據中壽年數的三代而作《春秋》的,三八二十四,所以是二百四十年。又解釋說這是漢朝享國年數的一半。又解釋說這二百四十二年,為人之道周全,君王治國之道完備。如果根據中壽三世而確定年數的這個說法正確,那麼所謂把“人道”、“王道”講透的說法就不對了;如果說所謂把“人道”、“王道”講透的說法正確,那麼根據中壽三世而確定年數的說法就錯了。二者互相沖突而想確定它的含義,聖人的本意又怎麼來確定呢?凡是記載事情而標明年月日的,是為了記得詳盡以表示對事情的重視。《洪範》用五紀、歲、月、日、星,是記錄事情的文字,不是效法模仿的說法。《春秋》記載魯十二公享有君位的年數,總共有二百四十二年,這些就成了確立中壽三世說的根據了。實際上,孔子記載魯國十二公的歷史,是認為十二公的事情正好足以闡明“王道”。根據中壽三世的說法,而中壽三世的年數正好是由十二公的享國年數才湊足的。如果根據記載十二公的事情足以闡明“王道”,那麼二百四十二年就不是為了湊足中壽三世的年數才出現的。如果根據中壽三世的年數,取三八二十四之數,二百四十年就行了,為什麼一定要多取二年呢?解釋的人又說:“這是想要配合魯隱公紀元的開始。不多取二年,那麼隱公元年的事就不能記載在經書裡了。”如果《春秋》本來是根據中壽三世的年數而作的,那麼何必一定要用隱公元年的事情作為開端呢?必須要用隱公元年的事情作為開始,這是以年代完整道理完備為根據,根據中壽三世年數的說法不再適用了。假如隱公享國五十年,是把隱公元年以來的事情都記載下來呢?還是從中間斷開以符合中壽三世二百四十年的年數呢?如果把隱公元年以來的事情全記載下來,那麼中壽三世二百四十年的年數就從中間被割斷了。如果從中斷開以符合中壽三世的年數,那麼隱公紀元的開始又不符合了,怎麼能行呢?況且年和月日只不過是時間長短不一樣罷了,它們所記載的,是同一回事。如果二百四十二年說它是根據中壽三世的年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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